甘肃拟定《条例》 企业应对职业病患者妥善治疗安置

20.07.2015  17:33

  中国兰州网7月20日消息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近日在网站公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公众可于7月30日前,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信函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条例(修订送审稿)》针对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专门设置了特别规定。《条例(修订送审稿)》提出,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气设备和线路、消防设施等的安全检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禁止在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地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等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地下轨道交通入口处设置安检设施,在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爆、防毒等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禁止在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禁止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安全的物品进入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及乘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线路运营,撤出人员。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禁止设置在居民区

  《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应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同时,要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应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禁止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和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

  《条例(修订送审稿)》还规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城区内人员密集区域的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逐步进入化工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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