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有偿补课需要明确法律界限

04.03.2015  03:14

    3月2日,我市40余万学生走进校园,迎来了羊年的第一个新学期。市教育局也在同一天启动了2015年师德教育活动,当日,我市万名教师签订“师德承诺书”,对教师师德行为进行规范,特别是在有偿补课、收费补课、体罚学生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多所学校的老师坦言,校外补课弊大于利。(相关报道见3月3日《兰州日报》四版)

    近几年来,几乎所有的省区市地方都在治理有偿补课,陕西、山东、浙江、贵州等地就相继出台了处罚禁令,上海更是明确提出,学校或教师凡是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评选等资格,并追究纪律责任。不过,这些措施能杜绝有偿补课吗?依笔者愚见,恐怕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原因很简单,产生有偿补课这颗恶果的土壤就是应试教育,在这个大环境得不到根本性改善之前,无论是加强师德教育,还是出台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都无法真正杜绝有偿补课。

    实事求是的说,禁止有偿补课是所有人都认可的事。但正所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对补课的现实需求,促使家长、老师、学校都对此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补课的现实需求来源于应试教育的压力,应试教育的压力又是自社会竞争传导而来。因为我们的优质社会资源和众多人口相比始终非常稀缺,为了匹配稀缺的社会资源,包括优质的教育资源,就只能采取应试教育的选拔机制来进行,这就是“千军万马”去闯高考“独木桥”的原因。选拔制度是一小部分人的成功和大多数人的失败,这是现今教育制度为人所诟病的所在,但又是教育改革难以实质推进的根本原因,因为,体制不可能脱离社会整体环境而单独进行。

    当然,有偿补课是错误的行为,即使大环境所致,也不是其合理存在的理由。但是,解决或部分解决这个问题,也不能搞一刀切式的行政命令,而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一方面,要进一步改善教师的待遇,使教师能够有尊严的、安心的进行教学活动;另一方面,必须明确有偿补课的法律界限。“法无禁止皆可为”,这是依法治国对公民权力的界定和尊重。现行《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对有偿补课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这是个有待明确的问题。最后也是最根本的一点,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改革必须有实质性推进,尤其是围绕高考制度必须有根本性改革,否则,任何修修补补都无法撼动应试教育在当今中国社会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