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雁过拔毛式贪腐 甘肃检察机关把“触角” 延伸到基层

13.02.2015  10:37

  原标题:盯上惠农款

  村官雁过拔毛式贪腐

   中国甘肃网2月13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樊丽)退耕还林款、危房改造资金、村民低保金……这些本是惠民补助的资金,却被基层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是据为己有或是挪作他用。

  2月5日,甘肃省检察院公布一组数字,近5年来,甘肃省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涉农案件2045人,且呈逐年上升态势,年均升幅达29%。尤其是2013年,全省查处涉农职务犯罪人数达599人,同比上升33%,在全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总数中,涉农案件比例占44%。

  巧立名目“芝麻官”盯上惠农款

  将保障民生的低保金,三名村官申报在了自家人的名下。2015年2月3日,庆阳合水县人民法院发布合水县板桥乡司家峁行政村村主任薛某、文书孙某某、计生主任辛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三名村官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遂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在评议合水县板桥乡司家峁行政村2013年度村民低保前,时任该行政村村主任的薛某向时任文书孙某某、计生主任辛某某提出,在各自家属名下申报低保作为三人日常交通、通讯费用的补贴,被告人孙某某、辛某某均表示同意。2013年1月4日,薛某、孙某某二人主持该行政村2013年度低保评议会议时,私自将薛某妻子刘某某、辛某某妻子王某某、孙某某妻子陈某某三个名字添加到会议记录上,在向乡政府申报低保名单时给刘某某名下申报了二人、陈某某名下申报了三人,王某某名下申报了三人,申报时未经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程序。2013年度低保补助拨付后,通过惠农一折通存折薛某领取2013年度低保金3840元、孙某某领取5292元,辛某某领取5292元。在2014年度低保评议时,采取同样的方法,薛某在其妻子刘某某名下申报两人,领取低保金3840元,孙某某在其子孙某甲名下申报三人,领取低保金3024元。经查,薛某、孙某某共同参与骗领低保金21288元,辛某某共同参与骗领低保金14424元。其中:薛某领取7680元,孙某某领取8316元,辛某某领取5292元。案发后,薛某、孙某某、辛某某所获赃款已全部退回。

  合水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薛某、孙某某、辛某某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人薛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辛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农村事务繁多,有的村官是雁过拔毛,不放过任何一个机会。2014年12月17日,皋兰县法院公布皋兰县什川镇下泥湾村民委员会主任魏某某贪污、受贿案一审判决。

  出生于1952年的魏某某,本是一名明星村官,任职人大代表,还是火星技术二传手。然后其在任职皋兰县什川镇下泥湾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住房重建、危旧房改造、生活困难群众补助资金申报、发放及土地整理项目补偿费用发放等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心生贪念。2008年6月至2013年,当地村民魏某甲等人通过村委会主任魏某某申请灾区农民住房重建资金,在镇政府向这些申请户村民发放了灾区农民住房重建资金共计6.6万元后,魏某某以要感谢相关办事人员、申请危旧房改造资金的村民多而获得批准的村民少需要给其他未获得危旧房补助资金的农户发放补助资金为由,向获得补助的7户村民每人共计索要现金3.6万元,全部用于其家庭开支。

  2010年至2012年,魏某某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生活困难群众补助及土地整理项目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受灾群众生活困难补助款14000元、迁坟补助资金34000元,用于其家庭开支。

  兰州市皋兰县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魏某某作为村基层群众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灾后住房重建、危旧房改造、生活困难群众补助资金申报、发放及土地整理项目补偿费用发放等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被告人魏某某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灾后重建及危旧房改造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村民现金,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魏某某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生活困难群众补助及土地整理项目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受灾群众生活困难补助款、迁坟补助资金,共计4.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多为共同作案,发案部位集中

  记者从甘肃省检察院了解到,近年来,发生在粮农直补、退耕还林、拆迁补偿、易地扶贫搬迁、整村推进、灾后重建、危房改造、民政社保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更是层出不穷,大有蔓延之势。而近5年来,甘肃省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涉农案件2045人,且呈逐年上升态势,年均升幅达29%。尤其是2013年,甘肃全省查处涉农职务犯罪人数达599人,同比上升33%,在全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总数中,涉农案件比例占44%。一些贪污挪用扶贫惠农资金的案件触目惊心,涉农职能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级组织的干部在近几年查处的职务犯罪中占了很大比例,不少案件还是一查一串、一挖一窝。从犯罪主体身份来看,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主体主要涉及两大类人员:一类是县级以上涉农职能部门和乡镇站所的工作人员;一类则是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和村委成员,即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文书或村委会其他人员,他们具体负责涉农工程项目的申报并配合实施,协助发放、保管各种支农惠农补贴,排摸确定并报送各项优惠政策对象的信息底数等。

  对于村官犯罪,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庆阳市宁县检察院检察官尚伟龙在梳理了该院近年来办理的相关案件后,分析出村官贪污的特点和成因。他认为村官犯罪的特点主要是:1.主体相对集中,且多为共同作案。从庆阳市宁县近年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看,犯罪主体基本上都是村支书、村主任和文书,也就是村上的“三巨头”。他们互为条件,相互配合,利用经手、管理和审核财务的权力,共同作案,侵吞公款。2.发案部位集中,手段简单便捷。“村官”腐败集中发生在土地征用,退耕还林,救助款发放等环节。基本上是党的惠农政策延伸到哪里,个别“村官”的贪婪之手就伸向了哪里。而且作案手段简单便捷,如出一辙。收款不入账,虚报冒领,“公然”作案。3.犯罪性质集中,多为“贪污”犯罪。贪污、受贿、挪用是常见的职务犯罪。但对“村官”来说,因为手中权力不大,所以受贿的犯罪几率较低;因为村上本身没钱,所以“挪用”的前提也不存在。于是这些腐败“村官”们便把视线转向了国家的“惠农”资金上,多为贪污犯罪。4.犯罪较为隐蔽,多为“连续”作案。

  在成因方面,尚伟龙检察官分析认为,1.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是其外因。“村官”们抱着“山高皇帝远”、“路陡干部懒”的侥幸心理,忍不住瞒天过海,偷梁换柱地“贪”了一把,结果被查处。2.职能部门工作不细是另一外因。以退耕还林为例,由于分布广,面积大,县乡干部逐户逐块验收确实难度较大。因此给个别“村官”虚报冒领造成了方便。3.用人不当,管理不严,是组织方面的“内因”。客观地说,近几年村干部“人难选”的问题确实存在。“能干的不愿干,想干的不能干”是选拔村干部的真实写照。这样,乡镇在部分村的干部选用上不得不“降格以求”,造成“用人不当”。另一方面,村干部的培训、教育、管理,由于多种原因,也确实存在“花拳绣腿”、“表面文章”的问题。加上乡镇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农村工作经验严重不足,许多工作都要靠村干部去开展。从而教之不多,训之甚少,管之不严,进而导致村干部“坐地为大,靠山为王”。4.素质不高,品质不佳是最主要的内因。

  把检察“触角”

  延伸到基层

  针对甘肃涉农资金管理发放中的制度缺陷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甘肃省检察机关通过建阵地、搭平台、促公开,把检察“触角”延伸到了基层。甘肃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2013年在白银、定西、平凉进行了试点,2014年1月在全省推开。

  在完善“三农”资金监督管理方面,甘肃省检察机关重点推进了三项工作。一是初步建立服务“三农”的基层检察机关阵地。为将检察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乡镇和农村,甘肃省检察机关在乡镇设立检察室,在涉农部门和村社设立检察联络室,并选聘了检察联络员,把检察工作触角延伸到了乡镇和村社。截至目前,甘肃省已挂牌成立1098个乡镇检察室和7871个村社检察联络室,选聘检察联络员14020名,基本形成了覆盖各乡镇的检察服务网络。二是完善监督合作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针对惠农资金类别多、项目多、参与部门多、发放环节多等问题,甘肃检察机关积极与涉农部门、执法执纪部门、各乡镇村社联系沟通,建立了协作配合、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掌握从中央到地方各项惠农资金的总量及流向,为信息公开提供素材,为监督核查提供依据。三是建立信息备案和公开制度,为全面监督创造条件。目前建立的信息公开机制有两种形式,一是省、市涉农部门将各项惠农政策资金信息向本级检察机关通报备案;二是推进县向乡镇公开、乡镇向村社公开、村社向村民公开的“三级公开”和惠农政策、资金总量、资金分配情况“三个公开”。通过信息的逐级全面公开,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群众的民主监督有机结合,使对国家惠农政策资金的全面监督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