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不得提供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19.01.2015  03:08

    【本报讯】日前,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制定的《甘肃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细则》明确,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超过2000人的,应不低于80平方米。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细则》要求,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细则》规定,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6项条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村医应当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距离乡镇卫生院路程较远,超过10公里的;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首席记者刘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