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6.05.2016  21:01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工作规范和国家、我省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相关规定。日前,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制订出台了《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兰州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的设立条件及运行要求、日常监督及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相关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细则,申请设立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首先,申请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次,社会化考试场地的建设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配套标准进行,考试设备应当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认可,与当前考试网络系统匹配。第三,社会化考试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应设在同一场地,不得分散设置。第四,社会化考场选定科目三考试路线后,需申报辖区交警大队对考试路线通行条件进行考察、审批;所选科目三考试路线跨交警大队辖区的,需报请支队秩序部门进行审批。第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第六,取得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和国家检验机构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

  记者注意到,社会化考试场各科目考试设置和考试车辆还需满足一些运行要求,各科目考试场需设置候考区、待考区、考试区(场地),并具备相应的配套服务功能;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依法注册登记,一律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要时可以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严禁使用报废车、黄标车开展培训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