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机关报:党员干部微信“朋友圈”是公众场合

27.12.2015  16:00

   1舆情综述

  12月1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刊发《党员能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一文。文中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一国两制”,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吴某因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一行为,受到纪律处理。

  消息一出,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有网民说,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空间;也有人认为,互联网时代,微信“朋友圈”就等同于公共空间,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发表观点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有舆论指出,当今社会,作为现代科技发展和工业现代化成果之一的手机,已经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的通讯工具。使用手机在“朋友圈”发送微信,转发各类文章、信息,是人们互相之间交流、沟通、联络、信息传递的重要途径,人们之间的联系因此变得更加迅捷、轻松、方便。但是,凡事有利有弊,前述吴某因在“朋友圈”转发微信和发表评论,被认定违反政治纪律,就是一个例证。此事,对于吴某是深刻教训,对于公职人员则是提醒和警示:微信“朋友圈”绝不是随意放言、口无遮拦而又平安无忧、任性潇洒的封闭保险箱,在圈子里同样要自律慎言。

   2党员干部的微信“朋友圈”是公众场合

  微信“朋友圈”是一个汇集圈内朋友状态、各类文章信息,提供交流沟通的平台,显然是一个属于圈内人的“公共场所”。党员领导干部是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目无党纪地在微信“朋友圈”内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妄加评论,既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又损坏了党和政府形象,必然要受到党纪处理。

  《陕西日报》刊文称,“朋友圈”已是当下重要的社交工具,已然成为大众沟通交流的重要载体,更成为舆论场观点交锋的战场,参与其中的不仅有普通百姓,也不乏党员干部。“朋友圈”看起来只是私人空间,其实更多的却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经过数次转发后,其传播的纵深度根本无法想象。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人的言论所产生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展,相应的,所承担的风险也在增加。

  北京大学新媒体与网络传播系副教授田丽认为,在社交媒体异常发达的背景下,每一个人都会成为媒体人。而微信“朋友圈”,不像传统意义上只有家人和好友的“朋友圈”,是由许多社会关系组建而成的,如工作上的往来,朋友和朋友之间的交往。“朋友圈”其实已经慢慢地具有了媒体属性,所以微信“朋友圈”不是私域,而是一个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