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07.01.2015  13:42

  第一条为规范金昌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结合金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子女升学、乔迁履新、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由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

  第四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婚礼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婚丧宴请不准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设宴请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放假或影响正常公务活动。

  (四)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五)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