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四项机制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增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合力。今年以来,酒泉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公安机关确立了四项机制,努力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效果。
一是制订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制度规定,今后两级院公诉部门与公安机关每年要举行两次联席会议,上、下半年各自主持召开一次,并要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要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基础上,进行常态化交流,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在执法办案中相互配合、求同存异,共同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二是规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审查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需要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的,应填写《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联合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侦监、公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对检察机关要求继续侦查、审查起诉中予以退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要给予理解并及时按照要求补证到位,补证过程中侦监、公诉部门应根据侦查部门需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是进一步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明确案件范围,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的轻伤害、交通肇事以及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毁坏他人财物、侵入他人住宅等轻微刑事案件纳入快速办理的范围。明确操作程序,公诉部门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尽可能不延长办理期限,力争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四是建立侦、捕、诉部门联合听庭制度。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每年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疑难、复杂或者在证据方面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不定期组织公安侦查人员、侦监、公诉部门人员参加庭审观摩活动,听庭后从组织、运用证据指控犯罪的角度进行座谈交流,引导侦查人员进一步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增强侦诉互信、提高刑事诉讼活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