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立安全标志电力部门需担责

01.09.2015  03:52

    兰州晚报讯(通讯员张云辉记者许沛洁)一名五年级学生,在放学回家途中爬电线杆掏鸟窝时触电身亡。家属认为电力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由于电力公司在高压电杆塔上未设置明显的禁止攀登的安全标志,电力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除此之外,家长监管不力,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死者高某是秦安县某小学五年级学生。2014年7月2日19时左右,高某与同班同学孙某二人到村口一高压电线杆下玩耍,后高某爬上电线杆掏鸟窝,当他爬到电线杆顶端时,不慎触电被当场击落。

    事发后,赶到现场的老师和村民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经随后赶到的120急救医生确诊,高某已经死亡。后秦安县公安局通过尸表检验、现场勘查,调查认定高某系遭电击身亡。致高某触电死亡的10KV高压线的产权属于秦安县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在高压电杆塔上未设置明显的禁止攀登的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