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三年未能抽肥补瘦 六成收入来自工薪阶层
六成个税收入来自工薪所得
新个税法三年:“抽肥补瘦”未能如愿
□记者 赵婧 北京报道
9月1日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3周年,担负着“抽肥补瘦”、促进社会公平使命的个人所得税似乎很难达成所愿。
财政部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完成2136 .73亿元,其中,工薪所得税收入1308.05亿元。2012年个税总收入为5820亿元,而工薪所得税3577亿元,占比超过60%。今年3月份《中国税务报》发文,显示工薪所得占个税的比重仍然达到六成。可以说,工薪阶层多年来稳定地承担着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角色。
为了体现个税公平,起征点逐年提高,2005年,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从1600元上调至2000元,2011年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也进行了调整。门槛虽然在提高,民众的不满却未曾停止,一直争议不断。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改革个税光调节起征点,这不能根本改善局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大树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在我国个税制度中,应税所得项目包括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虽然近些年,财产转让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等项目增长较快,但工资薪金所得税一直在个税中占有较高比重。
专家认为,个税之所以沦为工薪税,是因为只有死工资可以顺理成章地低成本课税,其他股息等收入征管难度较大。
北京久益华瑞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吴丽光指出,很多富人通过聘请税务顾问进行税务筹划,从而达到少交税甚至合理避税的目的。例如,在股权转让时,就完全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将规定的20%税率降低到10%以内。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崔军认为,要想真正实现利用个税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需要以家庭为单位缴税,进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改革。
专家认为,改革存在一些困难,比如,需要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还要建立纳税人单一账号制度,要推广个人非现金的结算,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登记制度等等,这些条件都是我国目前尚不完全具备的。
“实行家庭个税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王大树说,财税部门、银行等能否通过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是一个障碍,此外,财产申报失信现象也是改革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