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未经授权发布地震预警信息造成损失将追责

11.09.2015  12:05

  中国兰州网9月11日消息 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就《甘肃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及建议。

  《办法(草案)》指出,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制定地震预警信息处理、发布、传播、处置等相关技术标准。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地区预估地震烈度大于6度、其他地区大于7度应当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预警信息推送给媒体主管部门,由相关媒体无偿向社会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同时明确,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技术系统以及应急处置机制,收到破环性地震预警信息后,立即引导在场人员应急避险。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以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管理单位在接到破坏性地震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自动处置系统,减轻地震造成的次生灾害。受科学水平和技术条件限制而引发的误发、漏发信息和信息更新,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未经政府授权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责令整改;造成社会恐慌、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地震预警相关职责、玩忽职守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编造并传播有关虚假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9月22日前,你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意见、建议: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