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不得私建锅炉房

13.08.2014  05:01

    兰州晚报讯(记者杜志超)8月12日,记者从我市供热管理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供热工程建设管理,市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程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严禁未经审批私建锅炉房、供热计量审查将作为新建建筑施工前置条件等。

    严禁私建锅炉房

    新建热源项目实行规划、消防、环保、供热管理机构四部门联合审批、分别验收制度。需采暖的新建项目在规划阶段必须明确热源,附近有热源且能满足新建项目采暖需求的一律并网供热,确需配套建设供热锅炉房或换热站的,按照供热设施与新建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验收的原则办理,规划部门要组织供热管理机构参与热源和供热方案的审查。

    未经审批、未落实热源和供热方案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锅炉房,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按违章建筑予以查处。供热计量审查将作为施工前置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标准设计。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没有供热计量工程审查内容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同时新建建筑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供热单位提供小区竣工总平面图、供热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室内采暖设施竣工图和采暖隐蔽工程竣工记录。对未进行专项验收和不符合标准要求及安装产品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入网供热。对未提供供热计量工程施工图审查证明,或者供热计量工程未经验收的不予办理预(销)售证书。

    新建热源必须提供项目审批证明

    除了对新建建筑、住宅的要求外,新建热源项目在申请用气、用水时,必须提供供热管理机构对热源项目的审批证明,未经审批的不得签订供气、供水协议;热源项目未经供热管理机构验收的不得并网供气、供水。新建建筑在申请壁挂炉用气时,必须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核准或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对不按设计施工,擅自将集中供热变更为壁挂炉采暖的不得签订供气协议、不得入网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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