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害人纳入司法保护
【据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浙江温州摔婴案、广西“9·26”小学生被砍杀案……数据显示,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猥亵儿童、拐骗儿童、引诱幼女卖淫、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性侵幼女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1683件1727人,起诉2104件2160人。近年来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影响。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最高检日前发布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
在最高检2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近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检察机关也加大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同时,注重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努力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生活。
据介绍,八项措施立足于检察职能,强调了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方面应当履行的五项职责以及职责履行到位需要建立和完善的三项制度。
这八项措施包括: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努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面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强奸、伤害等犯罪,受到传统观念以及认识方面的局限,或者受到其他不正常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可能不及时立案,检察机关可能不及时起诉,法院可能重罪轻判。”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八项措施明确要向司法机关履职不到位行为“亮剑”,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监督司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针对司法实践中有些部门的具体责任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消极冷漠,敷衍塞责,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恶性案件发生,八项措施规定“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等贪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未成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办,保证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福利政策落实到位。”
“最高检这一鲜明的态度有助于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帮助更多处于困境中的孩子。”佟丽华说。
八项措施还规定,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有条件的地方检察机关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建立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工作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