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但不能不认定

04.07.2014  16:52

  4月22日下午,四川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溺水身亡。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当地官方称,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所以建议不为其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7月2日《北京青年报》)  

  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讲,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确实有必要确立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的原则,避免未成年人盲目模仿和学习见义勇为行为,给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和风险,这一点在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时已有体现。地方政府从这个角度出发,拒绝为8岁女童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应当说这个考虑并没有错,出发点也是好的,是为了更多的未成年人着想。不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纵然有道理,但不该成为也不能成为不评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的理由,二者不能混淆。  

  一个人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可以评定为“见义勇为”称号,关键不是看当事人的年龄,也不是看评定了当事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是要看当事人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符合评定“见义勇为”称号的标准和要求。只要当事人的见义勇为事迹符合评定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的标准,那么就应该评定为见义勇为,不该顾虑到当事人是未成年人,评定为见义勇为可能会形成鼓励、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氛围,就拒绝为符合见义勇为评定条件的见义勇为者评定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这对见义勇为者不公平。  

  事实上对于已经发生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就该按照相关规定认定,并肯定这种行为,不该有任何顾虑,毕竟这种精神确实值得全社会弘扬。不过,在认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的同时,在宣传上应当注意策略,要明确指出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精神可嘉,让人尊敬,但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可以倡导未成年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呼吁和宣传未成年人以保护自己为优先原则。如此一来,既能让见义勇为者评定为“见义勇为”称号,又可避免形成提倡、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错误的社会氛围,一举两得。  

  总而言之,评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与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之间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不是一道二选一的单选题,而是一道多选题。所以,当地政府应当为救落水小伙伴而身亡的8岁女童评定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告慰其在天之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