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低龄化 恶性案增多

10.09.2015  09:12

  原标题:省高院发布依法惩处校园暴力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 日趋低龄化 恶性案增多

   中国甘肃网9月10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昨日,省法院在兰州市华侨实验学校举行送法进校园活动,通过公开发布全省法院依法惩处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的形式,给广大中学生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

  省法院少年法庭负责人邢海莹介绍了近三年我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处情况: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判处被告人41987人,判处未成年被告人1720人,占总人数的4.09%。从被告人的犯罪年龄看,以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居多,共1485人,占生效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数的86.34%;从被告人身份看,主要是农民、无业人员和学生。从犯罪现状及趋势看,主要为抢劫、盗窃、伤害、强奸这几大类。其中抢劫、盗窃为主的侵犯财产型的犯罪,多为共同作案或团伙作案,且作案手段简单,犯罪预备期短。以伤害、强奸为主的侵犯人身类型的犯罪,多为单独作案,主要对象为自己熟悉的同学、邻居,作案时临时起意较多;从犯罪主体上看,抢劫、盗窃的案件多发生在社会无业青年;从犯罪年龄上看,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从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多为从犯;从危害结果看,青少年犯罪恶性案件较多,其手段残忍,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

  而探究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主要是青少年自身的因素,以及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方面的因素所致。其中,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不足,自控能力低,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全省法院依法惩处 校园暴力典型案例

  1.郑某、李某、郑某某故意伤害案

  2.丁某某故意伤害案

  3.朱某某寻衅滋事案

  4.马某、马某某抢劫案

  5.王某、李某某故意杀人、李某绑架案

  6.刘某故意伤害案

  7.师某某故意伤害案

  8.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9.苏某某强制猥亵、强奸案

  10.单某某寻衅滋事案

  踢球引发纠纷

  中学生踢破别人脾脏

  【基本案情】被告人丁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17时许,在兰州市某中学操场,因踢球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继而相互殴打,后被告人丁某某用脚踢打被害人的腹部,至其腹部受伤。经医院诊断:张某某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经司法鉴定认定:张某某所受损失属重伤二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支付了被害人的医药费等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通过法庭考察,被告人丁某某确有悔改态度,其法定代理人亦愿意积极配合帮教,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动机、悔罪表现及其心智、智力等因素,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两个十四周岁的孩子,因踢球引发纠纷,随着调查办案人员了解到,被害人从小父母离异,他是跟着奶奶长大的,奶奶平时告诉自己的孩子:“咱在外面可不能吃亏,谁要打你骂你,你就还手。”被告人家长平时对其管教严格,凡事不与孩子沟通而是以命令为主。母亲工作忙,与其交流甚少。被告人生活在缺乏温暖的家庭里,与人沟通少,形成封闭、自私的性格。其次,两人都进入青春期,少年火气旺盛,争强好胜,谁也不肯认输,谁也不能宽容对方,结果便发生了悲剧。

  班主任体罚学生

  致其重伤二级

  【基本案情】刘某系通渭县某学校教师,三年级班主任。2014年12月3日,刘某因该班学生张某偷拿别人作业本在张某脸上打了两巴掌。上午第一节语文课、第四节品德课由刘某授课,课堂上,刘叫张某将双脚搭在课桌上,双手撑在地面做“俯卧撑”,同时用拖把把子在张某屁股上打了数下;下午第二节课上,因张某将正在书写的课堂作业谎称家庭作业,刘某便将张某撕起,在张某脸上用巴掌打了几下、用脚在腿部踢了几下,后用木质笤帚把在张某屁股上、头部打了数下。当日张某因头疼头晕被送往通渭县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侧硬膜下血肿、头皮血肿,并于次日凌晨手术治疗。经通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外伤致张某左枕部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对学生体罚或殴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被告人刘某以学生张某学习不认真为由,责令张某将双脚搭到课桌上,双手撑在地面做“俯卧撑”,又用巴掌殴打、用脚踢、用拖把把子、笤帚把子等对张某进行殴打,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后果,而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他人重伤的后果,属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殴打受害人后,积极抢救治疗,主动向学校报告了案件事实,属于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体罚这种粗暴的教学方式早已被现代文明教育所摒弃,为法律所禁止,更为文明教育所不容。事实表明,对学生动辄体罚,伤害的不仅仅是学生的身体,更是学生的心灵,伤害的不仅仅是受罚者本人,更是学生对教育的误解,伤害的是我们的教育文明。

  为女儿出头

  家长将小学生打骨折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师某某听女儿师某某说其被同班同学陈某某欺负。次日7时许,师某某到西湖乡四工小学一年级教室内,对陈某某以扇巴掌、踢屁股、用笤帚把打胳膊的方式,致伤陈某某。经鉴定,陈某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师某某先行支付被害人陈某某医疗费等费用8786元。

  【裁判结果】

  瓜州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4786元。师某某殴打未成年在校学生,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全国范围内,因学生纠纷升级为家长矛盾的并不鲜见,因此触及刑律身陷囹圄者并非个案。该案折射出家长法制意识的淡薄和学校监管的失职。学生矛盾家长出战,家长素质之低,家庭教育之失,学校管理之缺可见一斑。孩子间的矛盾纠纷,家长理应在厘清原委的基础上对孩子进行教育,劝和而不助战。身教胜于言传,家长遇事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而不能以粗暴方式处理孩子之间的纠纷,以致事态扩大,伤及双方家庭。

  辍学后沉迷网游

  少年伙同他人杀害表妹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某、李某预谋绑架其舅舅的孩子以勒索钱财用于网络游戏,李某未表示参与。次日下午5时许,王某在张掖市某小学等候表妹邵某某放学后,谎称其父母有事让他来接其回家,随后将邵某某骗离学校,乘出租车将邵某某带至甘州区润泉湖公园西北侧一土坯房处,王某、李某某持械致死邵某某后用玉米秸秆掩盖住对方的尸体后逃离现场。当晚二人遇到李某后,告诉李某绑架了一个小女孩,并让李某购买手机卡,王某用购买的手机卡多次给被害人邵某某母亲发信息勒索赎金20万元。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王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某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为怕罪行败露,采用砖拍、扼掐颈部、碎玻璃瓶刺戳等手段,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明知同案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勒索钱财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现金购买手机卡向被害人亲属发短信勒索钱财,其行为构成绑架罪。法院在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三名被告人均系初中教育阶段辍学后浪迹社会,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双重脱轨,人生观、价值观丧失,为寻求精神刺激导致犯罪的典型案例。由此可见,父母的引导,学校的教育,社会的管理,才能培养造就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之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