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再向市州下放四项司法鉴定管理职权

20.08.2018  20:42

    本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司法厅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向市州下放司法鉴定管理职权的通知》,再向市州司法局委托下放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变更,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形式、依托单位、名称变更,司法鉴定机构印章刻制缴销,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等4项职权。结合2007年和2013年先后下放的管理职权,目前市州司法局实际履行涉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查管理、司法鉴定人的审查管理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3大类、18项司法鉴定管理职权,对强化市州监管职能,提升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通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人)向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市州司法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除延续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事项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之外,其他申请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报省政府政务大厅司法厅窗口审批;符合变更条件的,市州司法局以正式文件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变更事项和日期。变更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备案,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通知》强调,各市、州司法局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坚持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委托管理权限开展管理工作。要结合省厅印发的《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掌握司法鉴定工作总体情况,妥善解决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提升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同时,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司法厅目前正在依法依规研究取消行政审批中需提交的部分证明事项,包括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未受开除公职处分、非独立法人的授权文件等,同时拟取消关于“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的兜底条款。通过一系列措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切实提升司法鉴定管理质量和工作水平。(省司法厅供稿)


来源:甘肃司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