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入村进巷”法治浸润人心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对法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论述引人注目。
“四中全会公报在许多民生问题上提出了极具操作性的目标,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与三中全会决定中“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表述相比,四中全会公报强调“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对三中全会改革要求的进一步展开,可以看出中央让依法治国方略真正落到实处的决心。
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真诚信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法律资源分布不均而导致的“找律师难”、因法律服务渠道不完善而造成的“诉讼难”、因法律援助体系不到位而形成的“赔偿难”等问题依然普遍存在。竹立家指出,上述问题的存在削弱了群众对依靠法律维权的信心,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2014年2月,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就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等问题作出部署。构建“半小时”法律服务圈、建设乡镇法庭、推行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专家表示,四中全会为各地正在积极探索的法律公共服务实践树立了方向。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两个关键点:一是要扩大覆盖面,二是要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说,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覆盖范围从仅限于请不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扩展到如今需要法律服务的低收入人群。而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让法律服务惠及更广大的人民群众,也成为法治中国的题中之意。
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不仅需要“量”的扩大,也需要“质”的提升。周汉华指出,因为服务的非盈利性质,部分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援助效果较差,群众意见较大。因此需要通过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规范,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个系统的民生工程,涉及司法、财政、民政以及社会力量等多种环节。专家表示,在公报提出建设大方向后,四中全会《决定》将如何通过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