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逃脱 甘肃男子逍遥法外24年后落网再加刑

15.01.2016  10:30

    原标题:服刑期间逃脱24年后落网再加刑

    男子在监狱服刑期间,趁狱警不被备墙逃脱,逍遥法外长达24年后终究落入法网。2016年1月11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该案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在金昌监狱服刑期间,于1990年10月4日下午3时许被民警带至该监狱采收苹果时,借腿部疼痛被当班带工民警安排拾捡落果之机,翻越果园围墙脱逃。之后王某甲扒乘火车逃窜,化名王玉林在甘肃、新疆一带藏匿、打工。2002年,王某甲和其弟王某乙取得联系,用王某乙身份证办理了王某乙的暂住证后由其使用,继续在新疆乌鲁木齐一带藏匿、打工。2015年6月23日11时许,王某甲因手机之事与其弟王某乙产生纠纷,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仓房沟派出所反映情况称其弟冤枉他偷手机,公安人员在对其弟王某乙询问时,王某乙告知公安人员王某甲系逃犯,公安人员遂即将被告人王某甲控制并予以核实。在讯问时,被告人王某甲对其脱逃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当日被拘留。7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押回金昌监狱,其脱逃在外共24年8个月19天。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脱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破坏监管秩序,从监管场所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在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提出的其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观点,经查:被告人王某甲是与其弟王某乙的纠纷,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的,并非因其脱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辩解与本案证据证实的事实相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考虑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六年三个月零二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记者 都一鸣)

 

( 编辑: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