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有钱不还转移财产 老板获刑3年

29.07.2015  12:35
原标题:原标题:嘉峪关市两级人民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股权无偿转让给女儿,房产离婚后留给老婆。嘉峪关市的郭某某看似挺有责任心,身后却有几个法院判决生效的赔偿未执行。昨日西部商报记者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嘉峪关市两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郭某某就因为转移财产拒不执行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郭某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有钱全转移 就是不执行

2012年12月7日,杨某某、史某某因与被告人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一审判决后,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郭某某在2013年8月15日前支付杨某某、史某某设备款28万元。后因郭某某拒不履行,杨某某、史某某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该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郭某某至今未予履行。

2012年12月27日,何某某因与被告人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郭某某于2013年5月1日前向何某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10万元。后因郭某某拒不履行,何某某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该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郭某某至今未予履行。

2014年5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郭某某归还史某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郭某某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后,至今未予履行。

2014年5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郭某某偿还史某某、杨某某代为清偿案外人雒某某的借款3万元。郭某某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后,至今未予履行。

而法院另外查明: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将其出资购买的嘉峪关市某公司的90%股权无偿转让给女儿郭某,郭某又于2014年4月25日将该股权转让给张某某、孔某某。再查明,2012年10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与孔某某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嘉峪关市的共同住房归孔某某所有。2012年12月4日孔某某与郭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以嘉峪关市的两套住房为抵押,从银行贷款40万元。

因郭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5年5月2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后被告人郭某某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某某在有能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其股权无偿转让,且将其两套房产抵押贷款,而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又以无能力履行为由拒不履行。郭某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应积极偿还债务,不应为规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无法强制执行,债权人所受损失无法挽回。

非法处置扣押财产 两人获罪

2013年4月11日,王某某受被告人乔某某雇佣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到嘉峪关市安远沟建材市场卸货时,被砸伤双腿及脚。经鉴定,王某某构成六级伤残。后王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乔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对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诉前保全。2013年4月25日,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嘉民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车予以扣押并停放在汽车修理厂。

2013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来到汽修厂,私自将停放在此的牵引车开走,转移至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后因债务问题牵引车于2014年4月28日又被滦县人民法院扣押。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得知此情况后,鉴于乔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决定移交嘉峪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在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后,二被告人缴纳了20万元赔偿款,并对余额11万元赔偿款提供了有效担保,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对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记者 宋芳科 通讯员 王继禄 实习生 马麒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