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遗产无遗嘱 众亲人打官司

12.08.2015  04:02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未立遗嘱的靳利去世后,那片署着他名字的土地更成为众人争夺的焦点。靳利的儿子、女儿擅自做主,将父亲生前所有的那片地作为遗产继承并出让,二人因此各得110万元,可是有权继承靳利遗产的人远不止以上两人,靳利的养女以及兄弟姐妹也有份继承。于是,一场发生在家族中的遗产官司打得不可开交。昨日,省高院对这起诉讼做出终审判决。

    一块地扯出多名继承人

    靳利与马红是一对夫妻,二人生前共同经营嘉峪关市春旭汽车修理部,由靳利、马红各持50%股份,靳利为法定代表人。该修理部位于嘉峪关市公园街区兰新西路65栋1号,占地5158.64平方米国有土地,系政府划拨土地,土地用途为商服,土地使用人登记为嘉峪关春旭汽车修理部。1998年4月23日,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兰新西路65号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429平方米,所有人为靳利。

    2000年3月、2000年7月,靳利与马红夫妇相继去世,去世前未留遗嘱。

    身为父亲的靳利有好几个子女,被告靳某旭、靳某蕾系同父异母的兄妹。除此之外,原告靳某玉为弃婴,1997年10月20日,经靳利与马红夫妇申请,嘉峪关市民政局为其办理了《收养证》,《收养证》记载靳利和马红夫妇申请收养靳某玉为养女。

    身为儿子的靳利还有母亲孙某,孙某去世晚于靳利。2004年5月24日,母亲孙某去世后,一份母亲写下的遗嘱被拿出来,上面载明,母亲孙某继承的靳利的遗产份额将来交由几个儿女共同所有。

    因为继承的人太多,加之没有遗嘱,当靳利去世后,那间修理部的所属问题,成了矛盾的焦点。

    子女转让土地引发其他亲人不满

    2011年8月27日,被告靳某旭、靳某蕾以靳利与马红夫妇继承人身份,与嘉峪关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置业公司)签订了《房屋、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转让协议》,约定将嘉峪关市兰新西路65栋1号5158.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全部房屋、附着物转让于华城置业公司,转让总价款220万元(含1万元税款)。协议签订后,华城置业公司分三次总计向二人各支付了110万元,并按市国土资源局要求补交了土地出让金379290元,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住。

    另查明,2012年1月16日,经嘉峪关市发改委立项批复,同意华城置业公司建设嘉峪关市兰新西路南侧危旧平房改造项目,改造区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项目纳入嘉峪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经嘉峪关市规划局明确,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括涉案土地在内总计277477.9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住。

    接下来,靳某玉等7位家人作为原告,将靳某旭、靳某蕾,以及华城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兄妹俩与华城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靳某旭、靳某蕾与原告靳某玉三人系靳利的子女,是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合法继承人。被告靳某旭、靳某蕾未经原告等其他共同继承人的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擅自处分继承遗产,其与华城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但华城置业公司已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上的房屋已经拆除,客观上无法返还。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看出,华城置业公司的行为符合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规定。故原告只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无权处分人靳某旭、靳某蕾赔偿损失,或通过继承诉讼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靳某旭、靳某蕾与嘉峪关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转让协议》无效。

    宣判后靳某玉等7人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在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