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的并非福利本身

11.01.2015  04:09

    中华全国总工会9日召开2015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工会有关负责人就工会员工福利发放等相关规定做细节性的解释,称不应把八项规定与职工合法权益对立,并明确了过年过节工会怎么发福利、慰问品。基层工会可以逢年过节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定义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慰问品”是指符合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以及一些生活必需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问题,则由各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详见昨日本报A13版)。

    春节即将到来之际,听到这个消息,的确很让人心中受用。过年过节,单位给职工发放福利、慰问品是多年的传统,很多时候,东西不在多少,关键是可以让职工有一份幸福感,并且感觉到来自组织的关怀,以及心理上对于单位的一种归属感,这对于增强单位职工的凝聚力有着很明显的积极作用。

    但这个传统在延续的过程中,年节福利却成了一些“好单位”滥发钱物的一种借口,除有奢靡之嫌外,也引发了滥用公款及其他诸多寄生于此的种种贪腐行为。另外,还触及到了不同单位职工之间的公平问题。八项规定的出台,对这类现象有了明显的限制作用,但我们应该看到,八项规定对单位发福利有一定的限制,也是出于单位年节福利的异化,而并且针对年节福利本身。

    但自去年以来,在八项规定之下,很多单位、工会的领导怕一不小心触了红线,而不敢给职工办任何福利,甚至一分一厘也不敢花。这虽然不能叫因噎废食,但也多少有些矫枉过正。当然,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尽管许多职工心中都有些小失落,但八项规定所带来的新气象的正能量足以抵消这些。

    现在,全国总工会有了明确的说法,发福利不再是“”,下面要解决的就是“标准”的问题。实际上,这个“标准”并不难制订,只要不因官因级因人设阶就好,只要多参照一些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就可以,只要能同时给那些没有单位的居民也能送去一些温暖就好。 蔡宁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