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实现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10.06.2014  04:34

    对于此案的审理,主审法官田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将以往的“审批”模式,变成“审判”程序,有利于法院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审批模式变成审判程序减刑假释也要公开审理兰州中院审理我市首例减刑案减去张某有期徒刑4个月零9天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在兰州新桥监狱服刑的张某因积极改造,获得减刑机会。6月9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已对此起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自6月1日施行以来,兰州中院办理的首例公开开庭的减刑案。

    服刑人员是否减刑公开审理来裁定

    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张某是临夏县一家医药公司业务员。期间,他将收取的17余万元的部分药款扣留,据为己有。临夏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退还赃款。在监狱服刑期间,张某积极悔改表现突出,2012年被兰州中院减刑1年6个月。今年以来,因张某多次受到监狱嘉奖,兰州新桥监狱向法院报请再次减刑5个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兰州中院受理该案后,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庭审中,刑法执行机关代表当庭宣读减刑建议书,2名检察员出庭进行法律监督,服刑人员张某出庭接受审理。执行机关当庭出示张某多次受表扬、记奖、积极改造积分等原始材料,同时又申请了两位证人(同监舍服刑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检察官询问。

    庭审后,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当庭作出裁定,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之规定,对张某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零9天的刑法执行,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