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替考入刑”案判决 代替考试罪成立单处罚金1000元
26.04.2016 12:45
本文来源: 中国兰州网
中国兰州网4月26日消息 重庆公诉的首例“替考入刑”案近日有了结果,4月20日,沙坪坝区法院判决,请人替考的李某(化名)涉代替考试罪,被单处罚金1000元。
近日,重庆市检察机关对在今年初举行的全国成人自考中,请人替自己考试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提起公诉。这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请人或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纳入刑法追责后,重庆公诉的首例“替考入刑”案。
在今年1月举行的全国成人自考中,沙坪坝区一所高校考场内的监考老师发现,在政治经济学考试中,一名女考生的证件照片和她本人相貌有出入,且考生神情紧张,始终不敢抬头。两次询问后,考生很快承认自己是替考者,随后警方控制了该考生。
据检察机关调查,替考者刘某和被替者李某是好朋友,28岁的李某报了全国成人自考,其他科目都已顺利通过,但只有政治经济学这一科目,考了两次都失败了,于是请求闺蜜刘某帮忙替考,刘某碍于情面答应了。她认为这是朋友之间的帮忙,两人也没有提过任何酬劳。
本案中全国成人自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刘某和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鉴于刘某作案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也有自首的情节。沙坪坝区检察院对替考者刘某做微罪不诉处理,但对请人替考的马某,依法提起了公诉。4月20日,李某因涉代替考试罪成立,被沙坪坝区法院单处罚金1000元。(记者 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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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4.2016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