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关注】反家暴有了法律“保护神” ——聚焦实施在即的反家暴法(下)
原标题:反家暴有了法律“保护神”
——聚焦实施在即的反家暴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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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关注
记者 朱宇鲲
构建起反家暴的组织架构、预防机制和处置措施
不久前,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公布,被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的公布,让许多关注遭受家暴的弱势群体和妇女权益人士对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充满期待,省内许多法学专家、学者、司法从业人员和网民展开热议,如何用法律武器更好地保障妇女等弱势群体不受家暴侵害成为热点话题。
目前,《草案》已进入审议阶段,在从事法律研究工作多年的甘肃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黄梅兰看来,《草案》的公布对约束提升全民的法制意识、反家暴意识、改变传统观念都具有重要指引作用。特别是对统一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明确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正在实施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
“预防家庭暴力和惩治家庭暴力,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重要立法目的。”提及反家暴法《草案》,黄梅兰坦言,就已经被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家暴《草案》内容来看,这是我国首部综合性反家暴法,这部法律将从整体上构建起我国反家暴的组织架构、预防机制和处置措施。
在过去,尤其在许多农村,打媳妇被看作是家务事,也没有人愿意管这样的家务事。伴随着这部法律的问世,今后人们的认识观念必将会发生改变。不仅施暴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得到维护。
公权力的介入为防止家暴提供了保障,由于《草案》确立了反家暴工作所遵循的“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所以今后凡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重要的是公安机关要在思想上转变原有观念,将家庭暴力的防治视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视为我国现阶段维护人权、保障治安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黄梅兰补充道。
特定机构负责人处理家暴不力将追责
“《草案》中,首次对特定机构负责人在预防家暴中提出了相关规定,如果在处理家暴中不力,将要负相关法定责任。”接受记者采访前,黄梅兰做了充分的准备。
黄梅兰说,这个亮点主要体现在《草案》的具体规定中,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我们从大量的家暴案例中可以看出,受害者往往迫于以离婚为由被动接受家暴,对此,《草案》中对这些有专门的规定。”黄梅兰介绍,对于以离婚为目的实施家暴的行为特别予以告诫。根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其中告诫书应该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告诫书可以部分解决以前家庭暴力举证难的问题。
“还有一个亮点就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黄梅兰解读,在实践中往往对于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会予以口头教育等。但往往刚教育完,过段时间家庭暴力又发生了。出具告诫书,能够作为曾经发生家庭暴力的证据,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据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事前预防比事后惩罚更重要
采访中,法学专家、业内人士、司法从业人员等表示,反家暴《草案》之所以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主要原因是在《草案》中首次确立强制报告制度、告诫书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亮点。从此,保护人身安全不仅需要社会责任和道德相互结合,更有法律的约束与保护。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史莉审理过多起家暴案件,她对记者表示,在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的全省首个全国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已经初步探索出了一条富有特色的反家庭暴力之路。
“张掖试点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落实‘申请人身保护令’这一制度,对于固定家暴证据方面有许多详细的规定。”史莉介绍,《草案》总结了我国各地方反家暴条例或规定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草案》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被申请人如违反可被法院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家暴事件隐蔽性强,往往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心理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所以,在处理家暴案件时需要公安、居委会、司法等部门形成合力,实际上,预防家暴比事后的惩罚更为重要。”兰州城市学院心理学老师杨斌芳认为,《草案》的公布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完善,不仅有利于维护女性社会地位和权益,也有利于孩子在和谐环境中成长。同时,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让那些企图施暴者不敢逾越底线,更好地保护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