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8”暴恐袭击案一审公开宣判 3名案犯被判死刑

17.06.2014  12:36

1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20年;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分别判处托合提·麦合麦提、吐逊江·阿不力孜、阿布拉·尼牙孜有期徒刑10年至5年。

经法庭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伙同吾斯曼·艾山等人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为目的,纠集发展成员,逐渐形成恐怖组织。

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与吾斯曼·艾山等人先后多次前往各地寻找枪支和爆炸物,收听观看暴力恐怖音视频,聚集宣誓,共同预谋到北京实施爆炸、杀人等恐怖活动。

2013年10月7日,玉山江·吾许尔、玉苏普·艾合麦提等4名被告人与吾斯曼·艾山、古丽克孜·艾尼、库完汗·热依木3人驾车抵达北京,被告人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等人也先后赶到北京与上述人员会合,并筹集资金购买汽车、汽油、刀剑、防毒面具等作案工具,多次在天安门广场踩点。

10月28日12时许,吾斯曼·艾山等3人驾驶越野车,连续冲撞天安门广场前的行人,造成无辜群众3人死亡,39人受伤。吾斯曼·艾山、古丽克孜·艾尼、库完汗·热依木当场死亡。

法院依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过程中,法庭使用被告人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委托和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辩解。包括被告人亲属在内的400多名各界群众旁听了案件开庭审理和宣判。(记者戴岚、胡仁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