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文章: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19.03.2017 21:31
本文来源: 司法厅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重要论述
徐显明
核心要点:
■ 古往今来,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是,法治也不是万能的,治国理政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惩戒。
■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立法脱离了人之常情,背离了公平正义,失掉了道德之善,所立之法便难以成为良法。恶法的实施则贻害无穷。文明执法、公正司法本身就是对道德的捍卫。司法不公,既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执法、司法如果失掉了惩恶扬善的功能,其本身就会成为罪恶的根源。守法是一种善,违法是严重的失德。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实施才能实现良法善治。
■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这是法治国家的精神要素。道德要发挥作用,必须提升全社会的道德素养,这是以德治国的文化基础。
■ 中国古代有“以吏为师”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干部既要有“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也要有“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的君子之范。抓住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德法结合的根本。
■ 毋须借助宗教,即能解决人的终极精神需求和行为选择,这是中华文化的优势所在。为什么中华文明能经受住各种冲击而坚守根基?其中的原因很多,但很重要的一条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中国政治文化基因。自秦统一中国后,历代统治者都无一例外地利用法律维护中央权威,利用法治和德治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主题为“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的第37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讲话深刻揭示了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阐明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为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方向。
一、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与道德同属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本质是相同的,但产生方式、实施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和功能作用是不同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不同的地位和功能。法治,就是发挥法律规范作用,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用法律准绳规范社会行为、社会生活、国家治理。德治,就是发挥道德教化作用,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思想道德觉悟,用道德引导规范社会成员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早在十年前,习近平总书记还在浙江工作时就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出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的高度概括。古往今来,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是,法治也不是万能的,治国理政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惩戒。由此他得出结论:“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这个结论是关于法律与道德辩证关系的深刻揭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原理。
二、德法合治,历史瑰宝
在绵延近五千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政治文化。德治、法治的思想和实践贯穿中国历朝历代,德法合治实则是中华政治文明的瑰宝,是中国古代王朝兴衰更替的基因密码。早在两千多年前,周公就提出“敬德保民”“明德慎罚”。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荀子主张“化性起伪”“隆礼重法”。汉代董仲舒提出“阳为德、阴为刑”,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到了唐代,人们更是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一方面推行德治,通过“贞观修礼”建立一整套道德体系;一方面推行法治,制定严密的法典——《唐律》。宋元明清时期基本延续了德法合治的传统。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如汉唐时期的盛世,正是礼法并举、德法合治的时期。反之,单纯德治如周代,最终导致礼崩乐坏天下大乱;而单纯法治如秦代,则最终导致二世而亡。域外经验也是如此。历史证明,凡是既注重法治又注重德治的国家,治理效果都比较好;单纯靠法治或德治,都难以把国家治理好。
三、德法结合,相辅相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根本的是对其蕴含的道德价值的认同;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很重要的是源于思想觉悟的提升。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要发挥道德对人良知的教化作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为法治创造良好人文环境。一方面,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守法是人类最美好的品德。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道德是更高层次的法律,道德对法治具有滋养作用。另一方面,在道德教育中要突出法治内涵,特别要针对我国人情积习厚重、规则意识淡薄的情况,注重培养人们的法治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注重在文化传承中涵养法治精神。
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保障实现善有善报、恩将德报。立法与法律实践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始终,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人类法治发展演进的一般规律是,法律本于人情,各国无不把基本道德、重要公序良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立法脱离了人之常情,背离了公平正义,失掉了道德之善,所立之法便难以成为良法。恶法的实施则贻害无穷。文明执法、公正司法本身就是对道德的捍卫。司法不公,既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执法、司法如果失掉了惩恶扬善的功能,其本身就会成为罪恶的根源。守法是一种善,违法是严重的失德。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实施才能实现良法善治。
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对缺少道德自觉的人,对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单靠道德教育、叩问良心已经不够,必须运用法治手段进行治理。唐初之所以出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盛世,成功经验即在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严重失德问题,做到了“道之以德”“齐之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当下如诚信缺失、电信诈骗、假冒伪劣等问题,都应用法治手段予以惩治。
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引用法国思想家卢梭的经典名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这是法治国家的精神要素。道德要发挥作用,必须提升全社会的道德素养,这是以德治国的文化基础。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相统一,道德素养的基础是爱国守法。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公民道德素养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法治进程,培育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是实现德法结合的基础工程。
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善政根本上靠为政之人。领导干部能否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道德氛围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中国古代有“以吏为师”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干部既要有“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也要有“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的君子之范。抓住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德法结合的根本。
四、坚定自信,开辟新路
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治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好的治理方式。人类过去的一切发明,重在征服自然,自从有了法治,人类开始征服自己。法治,是全人类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共同追求,中华民族是最早发现法治价值的民族之一。
在古巴比伦文明、古埃及文明、中华文明、古印度文明等四大文明中,唯一未中断发展而一脉相承的是中华文明。在中华政治文明产生儒家、法家之学的时候,才产生了古巴比伦文明和古埃及文明在地中海相结合的古希腊文明。古希腊文明因缺少原创性,故只能视为亚文明,其地位不能与四大文明相提并论。在此后二千五百多年的发展中,以古希腊文明为源头,形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其他三大古文明为源头而形成了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以中华文明为渊源而形成了中华法系。国家治理模式迄今大致可分三种:一种是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法律+宗教模式,一种是以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为代表的法律与宗教合一模式,第三种则是由中华文明独创而在东方国家得到实践的法治+德治模式。
自商纣灭亡之后,中国的先哲即已发现“敬天”“祀神”不如“敬德”,从而完成了从宗教政治向世俗政治的转变。此后三千年,神权从未取得过对政权和世俗的统治地位,“修齐治平”“内圣外王”“德才兼备”一直是中国“贤能政治”的基本要求。德治和法治相结合一直是中国历代政权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毋须借助宗教,即能解决人的终极精神需求和行为选择,这是中华文化的优势所在。为什么中华文明能经受住各种冲击而坚守根基?其中的原因很多,但很重要的一条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中国政治文化基因。自秦统一中国后,历代统治者都无一例外地利用法律维护中央权威,利用法治和德治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我们党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诚继承者、弘扬者和建设者。对历史上德法结合的优秀传统,我们要有充分自信,并批判性地继承,扬弃其专制性、等级性、工具性、残酷性,而继承其“以法为本”“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注重官德”“注重家庭”“立德修身”等有益的思想和实践,做好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发扬光大。我们既不能走西方法律和宗教相结合的道路,也不能走阿拉伯国家政教合一的道路,我们要走出一条新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人民为主体,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以中国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以突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为特色。这就是法治的中国模式,就是法治的中国方案。(作者:徐显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
来源:《求是》
本文来源: 司法厅
19.03.2017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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