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快到了给您提个醒
制图黄炜
提醒1我省发布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餐饮经营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制售凉菜、熟肉制品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田小东)针对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特点,1月13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发布了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消费提示,特别提醒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消费者合理防范风险、科学饮食消费。消费者如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此次省食药监局发布的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消费提示为:餐饮经营单位要树立食品安全法制意识,不得未经许可制售凉菜、熟肉制品,严格按照食药监部门核定的接待能力,确定每天最多能够接待人数;自办宴席接待50人以上者,要到当地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备案,自觉接受食品监管人员的监督和指导;餐饮经营单位和自办宴席者购买食品原料要索证索票,厨师要持健康证上岗,食品加工过程要规范;尽量不要食用“新奇”、“野味”等不常食用或从未食用过的食物以及易过敏食物;不要采摘、购买、食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来历不明的食物(如河豚鱼、野生蘑菇等),以免发生食物中毒。一旦食用出现不适,请尽快就医,保留病历卡、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并与食品经营单位联系,同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提醒2
交警开展春运车辆及驾驶人临时检审
11种车辆不核发“备案证”
兰州晚报讯(记者王晓刚)2016年春运自1月24日开始,至3月3日结束。为确保春运交通安全工作顺利进行,市交警支队将严把春运交通安全教育、机动车临时检验、驾驶人临时审验、“两证”发放四道关。
临时检验采取两种方式
据了解,凡参加春运工作的7座(含)以上营运载客汽车(包括租赁客车、旅游包车)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参加春运的7座(含)以上载客汽车,一律参加春运临时检验。临时检验采用上线检测和人工查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已在去年12月1日至今年1月15日期间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春运车辆,经过人工查验后可直接核发“春运车辆备案证”。
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的;未参加临时检验或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期或延缓报废期的;有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长途客运班线及时间违反凌晨2时至5时夜间通行规定的;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未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24小时动态监管的;专用校车;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7座(含)以上非营运客车等11种车辆不得申请核发“春运车辆备案证”。
9种驾驶人不得参与春运
凡参与春运工作的驾驶人均要参加临时审验。春审合格的驾驶人由交警大队签发《春运驾驶人备案证》。
此外,9种驾驶人不予核发备案证:一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或注销的;驾驶人有涉毒记录的;车辆驾驶人仍在实习期内的;未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
提醒3
春运期间我省道路客运试点“一票到家”
兰州—平凉、张掖—民乐两条客运班线将作为试点线路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许晗)记者1月13日从省运管局了解到,今年春运期间,我省将试点“门到门、点对点”旅客联程运输服务,为旅客提供“一票到家”的综合出行服务,并确定选取兰州—平凉和张掖—民乐两条客运班线作为春运期间旅客联程运输试点线路。
据了解,省运管局要求各市州运管部门结合我省客运发展实际,做好春运期间旅客联程运输服务试点;全力做好试点线路的运行,满足旅客到站环节、离站环节的交通需求,为旅客提供“一票到家”的综合出行服务;推进“互联网+道路客运”发展,加快我省道路客运业转型升级。
提醒4
榆中开展春运客运车辆检测
不合格车辆不准参加春运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孙建荣)1月11日至1月15日期间,榆中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全县客运班车、出租车、公交车,开展2016年春运客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审签工作。凡未参加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准参加春运。
提醒5
兰州交警夜查交通秩序
一晚查处交通违法行为300多起
兰州晚报讯(记者王晓刚)为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1月12日晚,市交警支队出动警力300多人,在全市开展了夜间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统一行动,查处酒后驾车、无照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当晚,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00多起。
行动中,交警部门在南关十字、天水路高速公路口、等地设立固定检查点二十多处,并对辖区重点路段进行巡逻管控,重点查处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员载客和农村面包车、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提醒6
市公安局整顿车驾管秩序
专项行动整治非法中介
兰州晚报讯(记者王晓刚)1月13日,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获悉,即日起至3月底,该局在全市开展集中整顿车驾管理工作秩序取缔非法中介专项行动。
重点整治非法中介
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车辆管理所内部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串通的违法行为、民警、工作人员违规办理车驾管业务的违法行为;非法中介在业务办理场所和窗口追逐拦截办事群众及车辆招揽业务,编造谎言或者夸大办事难度欺骗敲诈办事群众,使用伪造印章、票据、证件、委托书等办理业务,违规代办居住证、暂住证、体检证明等违法行为;涉及车管所民警和工作人员的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整治重点区域为车辆管理所、考试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办公场所及周边。对查处的非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设网点方便群众
与此同时,交警部门将全面落实便民服务举措,持续推进业务下放,充分发挥13个基层交警大队、7家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车管服务网点作用,针对非法中介主要代办的业务类型,稳步推进车管业务下放。从2016年1月1日起,交警支队各大队车管所全面受理国产小型免检车辆注册登记业务;本市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转出业务全部下放至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方便群众就近“一站式”办结相关业务。
此外,将加快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应用推广工作,引导办事群众在互联网上办理相关车驾管业务。
提醒7
买酒赠送等值保险?
甘肃保监局:不要轻信
兰州晚报讯(记者袁文波)近期,有部分信息服务、商贸及酒业公司等保险业外机构打着买酒送等值保险的旗号,向广大保险消费者进行产品推介。1月13日,甘肃保监局发布风险提示,请广大保险消费者理性选择,不要轻信所谓的“等值赠送”,避免造成保险消费者利益受损。
经甘肃保监局调查了解,辖区内买酒赠送等值保险的商贸公司或酒业公司销售方式为购买酒品赠送等值保险,消费者在实际购买过程中必须先将与保费等额的钱款交付至商贸或酒业公司,这些公司再通过保险营销员或其他中介代理渠道将保单出具后交给消费者,最后向消费者赠送名义上与保费等值的酒品。一方面,该类机构没有保险代理资质,不具有保险销售资格;另一方面,这些赠送的酒品为商贸公司或酒业公司自身经销产品,具体价值与质量无法判断,消费者不要轻信所谓的“等值赠送”。
甘肃保监局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请选择具有合法保险销售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注意留存销售时的证据资料。购买保险产品时如有疑问,请拨打各保险机构公布的官方客服热线咨询解决,不要轻信其他机构或个人以各种噱头进行的所谓促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