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县院以“五个明确”落实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10.12.2014  17:50

        新刑诉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以来,华亭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立足于新法规定,通过一年多的办案实践,积极探索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提出了“五个明确”要求,确保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落到实处,达到立法目的。
        一是明确社会调查目的。即明确社会调查是为了更好的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心态、根源等,为审查后起诉或不起诉、量刑建议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是明确社会调查的基本原则。即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要坚持客观、中立原则与全面调查原则。社会调查要事实求是、客观全面的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背景材料,不能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三是明确社会调查范围。未成年人的社会关系一般比较单一,故社会调查时主要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学习情况、一贯品行、心理状态和性格特点等。
        四是明确社会调查方式。对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行自己调查与委托调查相结合的原则,办案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调查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也可以委托学校、社区、公安机关等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有条件的还可以选任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对调查事项进行调查。
        五是明确社会调查的性质与效力。既然新刑诉法规定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就一定有他的必要性,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机械的看做是一般证据,也不能将其仅仅作为一个程序,而是要将其作为对未成年人起诉或不起诉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一个重要依据,切实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
        华亭县检察院“五个明确”要求的实施,逐步构建起了完整的社会调查工作机制,及时、全面了解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充分掌握青少年成长教育的误区,逐步发现社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挽救、教育、失足未成年人提供了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