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时被跳楼者砸伤致残伤者向商场索赔一审败诉

23.10.2014  03:50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如今的生活对曾经从事会计职业的杨某来说,尤为艰难,左手不能发力,工作眼看着是找不到了,可即便把所有精力用在照顾家庭和孩子方面,她也明显力不从心,更让她不敢想的是——这一生,她或许将带着八级伤残的身体度过。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很离奇:当她在商场购物时,七楼天井竟掉下来一个人,正好砸中了她。悲剧就这样瞬间发生:跳楼者死亡,杨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将当日前往的购物场所告上法庭。前不久一审判决下来了,法院驳回了她的一切诉讼请求。杨某迷茫了,在商场购物,在商场受伤,难道商场真的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昨日,杨某向兰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她坚定地要为自己的受伤讨个说法。

    事发:人在商场祸从天降

    今年50岁的杨某去年9月16日下午到位于西站的某商场购物。购物完毕,17时40分许,她来到商场一楼的总服务台,领取超市积分代金券。突然,一团黑影从天而降,一下子砸中了她。杨某当场晕倒。待她恢复意识后,才得知砸中自己的竟然是一个人,那人已经宣告死亡。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跳楼者为自杀身亡,因为死者生前发出过一条“自杀”短信。

    诉讼:购物致残商场应赔偿

    经诊断,杨某左手第1、2掌骨中段骨质骨折断裂,左手尺骨茎突下端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2013年12月5日,杨某针对所受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所受损伤为八级伤残。

    杨某认为,商场作为商品经营销售单位,保障顾客安全是其法定义务,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保障购物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当自己在商场购物时,双方就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对于自己受伤致残一事,该商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是,杨某将商场告上法庭,计算了医疗费、护理费,还有受伤当天散落一地进而被捡光的物品,共计149728.63元。

    波折:商场喊冤还我垫付的医疗费

    接到法院传票后,商场方面大呼冤枉,称跳楼女性在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为自杀身亡,属于非正常死亡。对于杨某受伤的事故,商场深表同情,但商厦保障设施、保障环境齐全完备,不存在杨某所提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判令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杨某返还商场垫付的4311.39元医疗费用。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导致杨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来自已经死亡的跳楼之人,对于责任的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死者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商场系公众可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一名女性在商厦7楼跳楼自杀属突发性意外事件,对此情形商场难以预料也难以防范。并且杨某也未能提供其他商场对其损害事实存在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故杨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案件在审理中,法庭准许商场撤销索要垫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杨某承担”的一审判决。

    对于判决结果,杨某难以接受:“法院怎么就全部都驳回了呢?连我受伤当天在商场购物的钱款也被驳回了?”从拿到一审判决的那一刻,她就想不明白,自己在商场意外受伤,为何商场不用担责,“我在网上浏览过一些案例,即便在商场不慎滑倒,法院都会判商场承担部分责任!”杨某说:“我要坚持上诉,为自己辩护,维护属于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