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08.05.2015  03:28

    【本报讯】5月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城关等五区及兰州新区将调整为每人每月1081元,永登等三县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9元。

    据介绍,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精神,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决定从7月1日起,提高兰州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此次调整后,我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兰州新区执行标准由983元/月.人调整为1081元/月.人,提高98元;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执行标准由917元/月.人调整为1009元/月.人,提高92元。

    另据记者了解,从7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也将按新标准执行。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现行一类区983元/月、二类区917元/月、三类区851元/月、四类区799元/月分别调整为一类区1081元/月、二类区1009元/月、三类区936元/月、四类区879元/月。

    记者了解到,全省一类地区包括我市城关区等11个县区市;二类地区包括我市永登县等12个县区市;三类地区包括秦州区等24个县区市;四类地区包括清水县等41个县区市。 记者赵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