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生类立法项目5月1日起开始听证

11.04.2016  12:32

  中国兰州网4月11日消息 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法规或者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

  《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6年2月14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拟定草案及规章需通过三种方式征集

  《规定》明确提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初开始,以下列方式征集下一年度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向政府各部门(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征集;通过新闻媒体、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能或者内容重要、复杂的法规和规章,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作为成员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的、涉及重大应急事项的、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法规和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起草法规或者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或者以招标方式组织起草。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单位应当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科学有效的制度措施,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对涉及专门技术问题或其他专业性较强问题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举行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

   对实施的规章每五年进行定期清理

  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法规或者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举行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法规或者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由发言人签字;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法规和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广泛征求下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有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举行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公众代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座谈会或听证会征集意见,也可以在报刊或者政府法制信息网站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实施单位应当每隔五年对其实施的规章进行定期清理。必要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实施单位进行清理。(记者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