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10月1日起实施新版《甘肃省定价目录》

30.09.2015  08:28

  原标题:10月1日起,新版《甘肃省定价目录》实施

  省级定价仅保留25项 小区停车收费交给市场

   中国甘肃网9月3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王星明) 9月29日,从甘肃省发改委传来消息,为全面深化价格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及有关制定和颁布地方定价目录的程序规定,甘肃省发改委对现行价格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研究制定了新的《甘肃省定价目录》,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省级定价目录仅保留25项

  记者注意到,新版的定价目录共划分为电力,天然气,供排水、供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文化旅游,房地产,部分重要专业服务等12个大版块,66个子项目。

  新版的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甘肃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新版定价目录中,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定价项目仅保留25项,与旧版相比,有所减少。

  高速车辆救援费仍由省上定价

  由省上定价的项目包括:省内跨市(州)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辖区内公路客运基本运价、燃油(气)附加费标准;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省属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省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标准;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国家和省级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和敦煌莫高窟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等。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地方定价

  新版定价目录赋予地方政府更多定价权限,授权地方定价的项目达到41项,数量超过全部定价目录的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版定价目录实施,进一步放开一些收费项目的定价权限。具体来看,天然气版块中,辖区内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均授权地方定价。房地产版块中,辖区内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辖区内城镇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销售价格和租金;辖区内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持有一、二级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的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辖区内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的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均由地方定价。当然,定价目录中所指的物业收费定价范围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及普通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食盐、成品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民办学校等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由市场供需决定小区停车收费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的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停车场、停车设施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

  按照新版的定价目录,甘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参照住房物业服务划分的定价权限,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不过,对于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协商议价条件的,放开停车服务收费以后,企业要提高住宅小区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依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如《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业主共同管理的一些重大事项,应经过半数业主的同意。

  另外,新版定价目录中所称“市(州)”指地级市(州);“县”指县及县级市;市、州政府所在地包括市政府所辖区和州政府所在市;定价部门中“市(州)”包括兰州新区;红古区、平川区授权实施县级政府定价权。授权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辖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