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优抚对象补助提高
21.10.2014 02:25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财政部社会保障司20日对外消息称,针对10月1日起中央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已专门下拨2014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15.8亿元。
据介绍,此次下拨的15.8亿元将用于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老烈士子女(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农村老退伍义务兵,以及老党员(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已于近日联合下发文件,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城镇“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20%;农村“三属”抚恤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月人均提高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和未享受抚恤补助的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月人均提高40元);老烈士子女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840元(月人均提高70元);农村老退伍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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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014 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