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前未通过药品GMP认证 明年起停产停售

27.12.2015  09:42

12月31日前未通过药品GMP认证 明年1月1日起停止药品生产销售

昨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通知要求,凡2015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新修订《药品GMP证书》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续,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任何产品的生产销售。

通知指出,凡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企业(车间),其对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3月31日。凡2015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新修订《药品GMP证书》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续,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任何产品的生产销售。凡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停产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凡在2016年1月31日前,未提出申请并正式提交换证资料的,如需继续生产,按新开办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申报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