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最高罚款3万

30.03.2016  12:48

  中国兰州网3月30日消息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在城镇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建设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禁止取消或者挤占。已经取消或者挤占的,应当限期重建或者恢复。禁止公共机构采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禁止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和落后产能项目。

  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测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记者 梁峡林 实习生 刘苗苗 张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