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修订旅游条例 组织驴友探险要提前5天备案
11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西安开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永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等提请会议审议。
近两年,“驴友”穿越秦岭迷路的新闻时有发生,《陕西省旅游条例》在修订时,拟规定组织者要提前5日备案,不备案的话,对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要处罚。
组织探险未备案 最高可罚2万元
在对该条例的修订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提出,“驴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进行健身探险旅游,容易发生意外,组织救援过程中,政府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
因而拟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5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违反该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对组织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提醒驴友有风险意识 靠自觉履行
“什么样的规模需要备案?不备案咋能知道?”陈先生是西安南郊某高校的退休教师,几乎每个周末都要和朋友到秦岭登山。对于这条新规,他有些疑问。
“这一条款更多的是提醒驴友有风险意识,是事后监督,主要靠自觉履行。”参与修订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告诉华商报记者,首先活动范围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才需要备案。什么样的规模需要备案确实没有明确界定,如果不备案没有出现后果也很难发现。“这么大的山,政府哪能监管得过来?”
他强调,立法目的是想告诉大家应当有风险意识,备案不是审批,不是限制探险旅游,只需要告知。有了备案,一旦发生不好的后果,也便于政府组织营救。
景区周边经营者应明码标价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调研中还发现,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被诱骗、强迫购物的投诉率较高。修订草案拟规定,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
旅游经营者如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