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家是对传统法家的继承与发展,助推依法治国
就现实指向来看,新法家对当下的依法治国,有积极的助推作用。新法家的一个重要特质在于,它在“新战国”的格局下产生。从思想源流来看,新法家是对传统法家的继承与发展。
传统法家学派及实践的兴起,有一个基本的背景:列国竞争。春秋战国时代,在弱肉强食的生存竞争中,法家的核心目标是国家富强。法家代表人物通过“变法”,创制实施新法,奖励耕战,是为了实现国家富强。积极实践法家理论的秦国在残酷的兼并战争中胜出,验证了法家对于富国强兵的有效性。
19世纪后,走出天下体系、进入万国体系的古老中国,在与东西方国家的交往过程中,总是落后挨打,一些思想家痛定思痛之后才发现,中国已经置身于第二个战国时代或“新战国”时代。在新战国时代如何救亡?代表人物梁启超的回答是,只有法家的法治主义才能救中国。这就是新法家的核心主张。
为追求国家富强,新法家强调“法治”或“法治主义”,从而在法治与富强之间,建立起某种因果关系:法治是因,富强是果。这里的“法治”,用春秋时期管仲的话来说,就是“以法治国”。它与当下的“依法治国”,虽在表述上略有差异,较真的话当然能找出两者的不同。但是,就其基本指向上看,两者是一致的,都强调一断于法,都希望通过法律明确地告诉各类主体: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从而为各类主体确定了一个明确的、赖以遵循的行为规范。这就是法家及新法家张扬的法治。这种技术化的法治,也是最朴实、最根本、最具基础性的法治。
按照当下学界的某些理论,法治还应当包括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要素,若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法家及新法家的法治,就不是什么“真正的法治”了。笔者以为实在不必让法治承载如此沉重的负担。
必须看到,无论是传统法家还是新法家,都不是当代学术体系中的法学家。因此,不能以当代的法学教授、法学博士的取向来衡量、评价传统法家(管仲、商鞅或韩非)或新法家(梁启超或陈启天)。传统法家本来就是一些政府管理专家。20世纪以来的新法家,也不能等同于专业化的法学家。新法家主要是一些谋求国家富强的政治实践者,因而具有强烈的实践品格和现实感。新法家的追求是国家富强。新法家对法治、法治主义的强调,是服务于国家富强这个根本目标的。因此,对新法家而言,法治是他们考虑政治问题的一个方面、一个维度,只是他们的政治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
当下依法治国理念和实践,有必要更多地接续新法家的理路,因为当下依法治国与新法家的关怀、旨趣,具有很大的共通性。着眼于未来,依法治国的推进既需要新法家思潮,依法治国的推进也会成就未来的新法家。▲(作者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