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建筑将强制实行计量收费

03.06.2014  03:21

    为了更好地推进城市节能减排、减少大气污染、化解供热矛盾,以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兰州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攻坚方案》。按照要求,我市通过集中攻坚,在2014—2015年采暖期,集中供热的新建居住建筑(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面实行计量收费,全市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新建建筑必须强制实行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全面实行按热量收费是供热计量工作的重点,是完成国家园林城市供热计量任务的关键。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和自动控温装置,热量表和热量表电池的使用寿命必须在十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精度要求(技术),确保达到分户计量收费的必备条件,全市集中供热单位必须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实行计量收费。全市建筑业审批管理监督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规定,严把供热计量装置关,监督新建建筑达到供热计量收费条件。

    大型和集中供热企业必须带头实行

    《方案》要求,在工程实施和整改阶段,要落实供热单位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选购、安装权,要明确建筑节能质量标准责任和计量温控装置的质量标准、采购、管理、维护责任、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建设开发单位与供热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签订供热计量工程合同。供热单位要与计量装置生产销售单位签订质保维修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在竣工验收时应组织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单位参与专项验收,对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新建建筑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得接纳入网供热。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计量收费。

    市热力总公司是市属大型国有供热企业,必须带头执行各项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要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既有建筑计量改造,确保供热区域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比例达到40%以上。

    计量收费与政策性补贴挂钩

    《方案》明确,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和要求的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和供热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或降低企业资质,并对其停止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将供热计量收费与供热政策性补贴挂钩,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不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今后不予享受政府的政策性补贴。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对擅自接纳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建筑入网供热的供热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规范要求的供热工程,要倒追责任。

    为了全力推进我市新建建筑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近郊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高新区、经济区、市建设局将加大督查力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跟踪督查。同时,还将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纳入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中,明确任务,靠实责任,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在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推进工作不力的,追究领导责任,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