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办法》:一般疾病单次住院最多救助8000元

14.08.2014  10:01

  8月13日,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局了解到,《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管理办法(暂行)9月1日起将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明确指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救助金上限分为年度救助总额上限和单次住院救助控制上限。一般疾病单次住院救助控制上限为8000元;重大疾病单次住院救助控制上限具体标准参照市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及上限执行。

  服务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规范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做好医疗救助、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大病保险之间的有效衔接,实行信息共享、同步结算、统一监管的医疗救助“一站式”工作机制,让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及时、便捷、高效的医疗救助服务,根据《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出台《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是指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对象在兰州市辖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实际自付部分按规定比例由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就诊医院直接结算的医疗救助服务。其服务对象是指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患有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的城乡低收入对象、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

  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入院时需确认居民身份

  《办法》明确指出,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对象经诊断需住院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口登记身份证号),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兰州市“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检索确认身份,输入住院信息,系统确认后可直接入院治疗;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其住院费用中按规定比例享受医疗救助部分费用服务对象本人将不再支付的即时结算救助方式。

  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可直接凭身份证办理;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病种的低收入对象应先行在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进行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并通过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符合条件的持已审批的《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表》、申请住院治疗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本人身份证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将其信息录入兰州市“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后前往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应持申请住院治疗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本人身份证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将其信息录入兰州市“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后前往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一般疾病单次住院救助控制上限为8000元

  《办法》明确规定,未实现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大病保险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对象出院结算时,按照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大病保险平均报销比例扣除费用后个人实际自负部分,作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基数。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救助金上限分为年度救助总额上限和单次住院救助控制上限。年度救助总额上限按照《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一般疾病单次住院救助控制上限为8000元;重大疾病单次住院救助控制上限具体标准参照市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及上限执行。

  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资金实行市级统筹

  《办法》还规定,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省级下拨资金的50%和市级列支资金统一划入市财政医疗救助资金账户用于市级“一站式”医疗救助,县级配套资金及省级下拨资金的50%用于县(区)本级医疗救助及参保参合救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由定点医疗机构凭有救助服务对象亲笔签字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单》、救助服务对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及诊断证明汇总并上报上季度应结算报表及明细。

  市民政部门对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和报表,登录兰州市“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网站输入救助对象基本信息,逐一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将结算资金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另外,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绝、推诿、弄虚作假、擅自超范围用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记者朱浩源)

  原文标题:我市出台居民医疗救助新举措

  一般疾病单次住院最多救助8000元

  原文链接:http://wb.lzbs.com.cn/html/2014-08/14/content_6632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