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新形势新业态新要求新任务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修订

06.08.2015  18:23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是消费者。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业态不断涌现,消费者对商品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使得颁布于2004年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很多方面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公众对原有条例进行修改的呼声渐高。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八次会议,先后进行了两次审议,这是该条例颁布十年后迎来首次大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15年7月31日修订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大修,对于进一步完善并推进制度创新,对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渊告诉记者,《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条例施行十年来,较好地适应了我省消费市场状况,满足了消费维权工作需要,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条例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2013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改,为保持原条例与修改后的上位法的一致性,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我省消费维权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郭承录说,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商品市场极大丰富,商品类别和服务形式日益复杂,城乡居民的消费理念、消费方式、消费结构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新型业态的出现和消费者对商品服务质量的更高要求,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任务,如电子商务进入千家万户,网购等新兴领域消费快速增长;医疗服务、教育培训等成为生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讯、健身、餐饮、婚庆、美容美发等众多行业普遍采取预付式消费等,与之相关的消费投诉呈现逐年上升态势,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需要在制度层面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为消费争议的解决提供充足的依据。因此,在认真总结现行各项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推进制度创新,对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针对广大消费者关心关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制定出细致、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

  条例能否修订好,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广大消费者充满期待。为此,在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责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责任,从源头上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减少消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武文斌委员建议,条例应在遵循上位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突出我省特点,对上位法中原则性的规定进行细化明确,增加可操作性。

  张天理委员说,经营者随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已成为一害,即便是经营企业个别员工所为,经营企业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在草案中对此类问题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并作处罚性规定。

  我省是多民族省份,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消费者民族习惯和特殊需求,在条例中加强和细化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内容,突出多民族地区立法特色。

  庞波委员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上位法的修正,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再做修改完全必要。要针对广大消费者关心关注的问题,制定出细致、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建议认真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含义,加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内容的比重。随着市场和商品流通的发展,要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要多涉及新生的消费行为。

  张性忠委员建议,在条文中加大对“投诉无门”问题的解决办法,包括受理投诉的具体部门及每个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处置具体要求。

  修订后的《条例》亮点

  亮点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时有权鉴别挑选

  《条例》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可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风险提示、售后服务等情况。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亮点二: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

  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因过失或者故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主动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和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亮点三:餐饮业不得设定最低消费和开瓶费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设定开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的经营者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

  亮点四:住宅装修工程质保期限最低两年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约定装饰装修的项目、数量、标准、价格、材料、施工时限等内容,并按照约定的内容保证质量按时完工,不得偷工减料、价外加价。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期限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两年,保修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违反约定条件,必须返工或者更换材料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重新约定的时限完成返工或者更换材料,其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亮点五:网购、邮购的鲜活易腐商品不能退货

  《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修理、更换、重做、退货、退款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为条件,用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货、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亮点六: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险,经营者应当救助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设施、场所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经营者有救助义务。从事惊险的娱乐行业和高危险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亮点七: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不收取费用

  消费者协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反映、查询并提出监督建议。被查询、建议单位应当自接到查询、建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向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不收取费用,其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相关链接——

  2004年至2014年,全省工商系统共查处消费侵权案件67090件,案值1914843万元,受理消费者投诉11142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9777万元。消协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十年间共调解消费纠纷77539件。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记者 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