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房断供点式出现 多数断供房属于炒房者

19.08.2014  00:49

  几乎是各地争先恐后松绑限购的同时,近期“弃房断供”的消息又甚嚣尘上。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虽然这种现象仍停留在小范围或个案阶段,但今年以来,因断供被送至司法拍卖流程的房产确实呈现出上升态势。业内人士也指出,现阶段断供原因有很多,但大部分断供弃房者仍以炒房客为主。

    各地房贷断供案例激增

  连日来,全国多地都爆出因房主断供而弃房的现象。据媒体报道,从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的19个月里,广州市番禺法院共受理了因“弃房断供”导致按揭房贷纠纷的案件191件,与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期间同类案件相比,数量激增了76.85%,平均每月有10件左右。

  同样的现象还出现在无锡。据无锡核心城区崇安区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3年1-6月受理的贷款纠纷中为个人金融借款的有183件,其中涉及房贷到期不还的有61件;2014年1-6月贷款纠纷中为个人金融借款的激增到367件,其中涉及房屋贷款到期不还的也增加到98件。

  无独有偶。在浙江杭州、福建宁德、江苏新沂、广东珠海、上海等地均出现了因个人按揭贷款逾期未缴而被银行对簿公堂的案例;且根据各地媒体的报道可以发现,这些案件中的共同点都是业主声称“无力还款”而弃房。

  同时,记者通过采访和查阅今年以来被司法拍卖的房产案例,在多达数百项的司法拍卖物品中,涉及房产拍卖的超过八成。尽管拍卖网站没有说明这些房产因何被查封拍卖,但根据无锡崇安区法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司法拍卖的房产多是断供房,且90%以上是空置毛坯房,其中很多又是没有产权证的。

  北京铭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焦景收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受到二三线城市楼市变动频繁,房产断供的现象确实较之以往更普遍,但从他近年来接收的相关案件来看,在北京这样的情况并没有出现。

    高点入市的投资客被套牢

  杭州,作为上半年领降全国楼市的准一线城市,也成为此次“弃房断供”舆论浪尖的“重灾区”。

  一位杭州本土开发商对记者表示:“这种现象的确存在,但绝不是大面积,最多就算是个案。”据他介绍,他接触的客户中就曾有因为房价波动而不愿意支付按揭的案例,“以前也有买家断供的,因为还没有交房,我们会帮助垫付一段时间,但后来房价涨起来了,买房者又主动补齐欠款,并未发生弃房事件。”他表示,他关注到今年以来司法拍卖的房产确实有比前两年增多的趋势,但尚不足以对市场带来太大影响。

  据另一位杭州楼市资深业内人士透露,2009年到2012年,整个杭州楼市都处于历史的高点,当时浙江本省、包括全国各地的购房人都蜂拥而入购房,其中不乏一些大手笔的投资客。“今年以来,市场持续波动,当初闯入的投资客的确存在被套牢的情况。”该人士指出。

   热点

    为什么断供?

    断供多因无力还贷、炒房失败

  关于断供弃房的原因,记者采访了多位房地产、法律及银行人士,他们都表示房产断供无外乎几个原因:一是炒房者负债额度过高,无法继续承受;二是可能遭遇家庭变故等原因,从而导致了无力按时还贷。

  “其中包括生意失败、夫妻离异等原因,都是可能导致还款终止的因素,并不是只有由于市场波动,引起房价涨跌而弃房的单纯原因。”某中级法院工作人员结合历年出现断供案例这样告诉记者。

  而多位房地产业内人士也认为,目前媒体披露的弃房案例,有不少都是在市场波动过程中,一些在市场高位入市的投资客出现了目前总价低于贷款本息,继续还贷甚至会高于房屋在市场上的售价。这样权衡利弊后,宁愿亏损首付和已经支付的利息,通过走司法程序来回笼部分资金。

  断供后如何处理?

    银行多次催缴未果就拍卖

  据某国有银行浙江省分行法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今年以来该行的不良资产率比去年同期有明显的增长,其中不乏“断供房”的案例。据她介绍,这些断供房的来源也不尽相同,而银行在处理这些房产时也有一定的流程。

  首先,每笔贷款都有相应的个人贷款经理负责放出,如果出现断供情况,则仍然由个贷经理进行追缴。前三次进行打电话催缴,如果三次之后仍然不能成功缴款,则将对这笔贷款做出风险评估报告。然后,风险报告会交由风险控制部门进行二次评估,并再次进行追缴,如果依然不能按时缴款,则进入最后的司法流程,向法院进行起诉和进行房产拍卖。

  该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国有银行对于个人房屋贷款的评估向来标准较高,通常评估房产要高于市值的一半以上,才会放出相应的款项;因此出现恶意断供的情况也较少;即使是一些商业银行,在近年来也出现一些强行分担风险的做法,比如说房贷时承诺更低的利率优惠,但会强制贷款人购买本行的一些理财产品。

  断供真能一了百了?

    必须偿债,还要交违约金

  “购房人在和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的同时,就必须执行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责任。即使断供弃房,也不代表相关法律责任可以终止履行。”焦景收律师告诉记者,与企业破产“债权两清”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目前的法律范畴之内,并没有“个人破产”一说,因此,只要和银行建立借贷关系后,在贷款尚未偿还清之前,即使弃房也有必须执行合同的义务。

  “换句话说,即使当前没有偿还能力,无论以后到何时具备偿还能力,执法部门都将会依法实施追讨。”焦景收同时表示,弃房并不能一了百了,除了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还有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过,购房人在与银行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