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政治教研部主任张恒山教授在我校作“文明转型与世界法律变革”的学术讲座

21.09.2015  16:56

 

2015年9月19日14点,应甘肃政法学院邀请,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恒山教授在我校“明法讲堂”作了题为“文明转型与世界法律变革”的学术讲座。此次讲座是2015年比较法法学年会系列讲座的第一场,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王存河教授主持。学校部分老师、研究生、本科生共计20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张恒山教授从四个方面展开讲解。首先,文明转型的历史观。人类历史的文明时代主要由蒙昧时代、野蛮时代过渡而来。文明社会产生的三大标志分别为:城市、文字、复杂仪式性建筑。文明时代历史类型的纵向划分分为农耕文明和商工文明两个方面。其次,文明转型前的西欧社会状况与法律变革。在西欧封建时代,世俗社会管理系统、教会管理系统和城市管理系统三大系统并存。在此背景下,中世纪的欧洲产生了多种并行的法律。西欧就是在这种混乱的法律状态下,展开了文明转型的法律变革。罗马法的运用,使商业活动有了相对统一的法律规则,使商品经济得到了比较快速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法学独立的发展,为后来的自然法理论发展奠定了基础。再次,商工文明初始阶段(公元1500年到1850年)的法律变革。自1500年之后,伴随着新航路的开辟、新大陆的发现、海上贸易的发现,以商人为主导的市民阶层要求法律变革。世俗政权于14世纪之后,先后通过强化王权,发展成专制君主政权。专制君主政权有利于削弱封建诸侯势力、维护国内统一秩序,但与此同时,掌握专制权力的君主常常运用专制权力恣意侵犯臣民利益,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对专制君主的权力进行限制。最后,商工文明雏形阶段(公元1850年到1970年)的法律变革。在这一阶段,英德美对商工文明雏形期的社会不公、社会失稳等问题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最后,张恒山教授总结了文明转型与法律变革的几点启示:第一,文明转型观。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的转型是一个长期过程,直到如今仍然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文明转型过程伴随着法律变革,从法律变革中可以看到文明转型的时代轮廓;第二,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型的首要标志是对人的四大基本利益的法律保护,这四大利益分别是生命安全、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和精神信仰自由;第三,在文明转型初始阶段中,对人的四大基本利益的保护,是通过立宪,改革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方式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