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公安局60小时破获“11.12”枪击致人死亡案

23.11.2016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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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文县公安局多警联动,全力攻坚,60小时成功破获“11.12”水磨沟村枪击致人死亡案。

2016年11月12日8时许,文县石鸡坝乡水磨沟村一声并不响亮的枪声之后,村民陶某某甚至没来得及叫一声,就被击穿头部,当场死亡。

12日9时38分,文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骤然响起,石鸡坝乡水磨沟村村民陶某全报称:“我哥陶某某今天早上上山挖党参,死在上山途中,头部有外伤,请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接到报警后,文县公安局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指令石鸡坝派出所迅速前往保护现场。县局负责人迅速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同时将案情向市局作了汇报。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国建批示:“抓住案发最初有效时机,全力开展侦查工作,细致规范现场勘查,收集提取涉案证据,确定死因,确定作案动机,全力以赴,力争尽快破案。”

到达现场后,文县公安局已迅速成立“11.12”专案组,并将民警分为现场勘验组、调查走访组、现场搜索组、信息搜集研判组,迅速行动,全面开展侦查工作。 

经现场勘查及走访查明,死者陶某某,男,生于1966年,文县石鸡坝乡水磨沟村二社村民, 2016年11月12日8时许去中岭山挖党参途中死亡。陶某某为人憨厚老实,热心助人,从不与人惹是生非,跟任何人均无矛盾,家中困难,可以排除仇杀、财杀可能。围绕死者及妻子开展调查后,情杀的可能也被排除。现场勘验发现,陶某某系面部、枕部贯通创,致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重度脑挫裂死亡,符合近距离枪击死亡特征。死者创面符合弹珠类子弹造成特征。 

为了在案发现场寻找到弹珠,专案组民警投入大量警力,采用原始挖、铲、筛的方式,一筛子一筛子过,将现场土石进行了梳篦式筛查。可一天的辛劳却没有换来任何回报,案件暂无任何进展。

11月13日,文县公安局抽调预审、治安、禁毒、城关派出所、尚德派出所、石坊派出所精干警力60余人,再次对案件展开全面排查。 

案件陷入困境时,侦办民警获得了重要线索。只有梨树底下社人在案发山上种党参,路也只有梨树底下社人走。请当地一位老铁匠对现场提取的一把镰刀进行辨认时,老铁匠指认,此种镰刀只有梨树底下铁匠会打造,使用范围也应该是梨树底下社人。通过进一步秘密走访,专案组锁定了持有改装射钉枪的村民及会改装射钉枪的村民刘某平。 

范围在一步步缩小,案件越来越明晰。所有的线索都指向了仅有20几户人家的水磨沟村梨树底下社。通多多次案情分析,陶某某被枪击致死的情境越来越清晰。专案组下定决心,就是把梨树底下社翻个底朝天,也要把嫌疑人找出来,给死者一个交代。

要逼虎现身,必须敲山震虎。专案组在全面分析后,在梨树底下社召开全社村民大会。会上,办案民警简要通报了“11.12”案件情况,刚柔并济,从案件给双方家庭造成的无法挽回的灾难,于情、于法,全面讲明了非法改装枪支、持有枪支的危害,动员全村群众主动举报线索、上缴枪支,动员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争取宽大处理。 

为了进一步精确掌握案件过程,专案组民警在案发现场进行了模拟犯罪侦查实验。之后,有群众反映,就在枪响的那一刻,村民刘某平家传出了绝望的哭声。

同时,负责筛查弹珠的民警在梳篦式筛查后,找到了致死陶某某的弹珠,正如办案民警分析,弹珠直径0.6cm,与陶某某伤情吻合。 

11月14日15时,专案组根据掌握情况,去犯罪嫌疑人刘某平家对其进行口头传唤时,与在村主任陪同下前来自首的刘某平相遇。 

经对刘某平进行讯问,刘某平对自己携带枪支走火致死陶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月12日早8时许,陶某某去中岭山给亲家刘某昌家挖党参途中,与上山给自己家挖党参的刘某安、刘某平父子相遇,三人走到梨树底下社上柳树底下时,刘某平将自己携带的射钉枪往马鞍上绑,在绑枪支的过程中,枪支走火,朝后的枪口击中站在骡子后面的陶某某左眼下部,致陶某某当场死亡。刘某平发现陶某某死亡后,认为死无对证,将枪支藏在树林中继续向山上走,并将携带的5颗弹丸及底火甩到了半山坡的山林中。当天晚上,做贼心虚的刘某平又将树林中的枪支找出来,藏匿到了梨树底下社后山树林中的石崖下。 

11月15日,在犯罪嫌疑人刘某平的带领下,办案民警在梨树底下社后山树林中的石崖下找到了已经拆解的射钉枪,同日,文县公安局依法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刘某平依法刑事拘留。至此,案件成功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