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涉民文件”未征求意见酿不良后果将追责

27.12.2015  11:07

  原标题:《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涉民文件”未征求意见酿不良后果将追责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获悉,《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7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涉民行政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后果可提请本级政府撤销,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办法》提出,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机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涉及社会管理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机构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逾期不修改将被撤销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违法不当情形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发出修改或者纠正的意见书,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修改或者废止,逾期不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2年清理一次;有特殊情形的即时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涉民文件未征求意见造成不良后果将被撤销

  《办法》规定,制定机关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违反本办法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未经其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或者未采纳其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的情形,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规范性文件,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有发布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备案的;未按照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提请本级政府对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法制机构未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审核、备案及审查,有失职行为的,由本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编辑: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