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行人闯红灯为何有法不依

11.05.2015  03:30

    有报道说,5月5日起,绵阳交警部门在城区多个路口启用行人闯红灯自动识别抓拍系统。该系统将在自身装配的显示屏上滚动播出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同一路口同一人闯红灯超过3次,该系统会长期播放这个人的闯红灯视频,超过20次将可能在绵阳城区多个路口屏幕上同时播放。

    绵阳交警的作法,出发点或许是好的。的确,曝光一些不文明现象,对整治不文明行为有一定的效果。人都好面子,丢面子可不是什么小事。但是出发点是好的,结果不一定是正确的。按照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闯红灯,交警可以教育,可以罚款,但是没有说可以将其闯红灯的画面曝光。如果说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可以建议修改法规,但不能整治心切,僭越法律。小马飞刀还想说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执法机关可以任何羞辱人格的方式去惩治不文明者。

    有评论说,行人闯红灯是世界共性问题,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看,主要是通过巨额罚款、拘留、与信用挂钩等方式进行治理,均没有使用曝光惩罚。但就是罚款,现实中并未得到有效执行,许多城市直到最近两年才对行人闯红灯开出首例罚单。与其寻求曝光这样的“旁门左道”,不如先老老实实把现有的执法手段用足用好,让法律的惩戒和约束落到实处。

    想想也是,为了达到所谓“震慑”和“警示”的目的,就可无条件曝光闯红灯者吗?不行!对于闯红灯者而言,有接受法定处罚义务,却没有警示社会的义务。赋予闯红灯者法外义务,反映了一种过于简单的“执法”思维:愈加重处罚,愈能教育人民、遏制“犯罪”。此前,“公捕公判”等现象,都是过于简单的“执法”思维在作怪。公权越界违规、违法的现象之所以会屡屡出现,只能说明一些部门从根子上缺少对法律的敬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起码尊重。同时也暴露出公权违法的成本太低,只要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就可以横行无忌,最坏的结果,也就是“闻过则喜”,叫停了事,缺少必要的追责和赔偿。

    在现代社会,要树立司法公信和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违法者,应在尊重人权基础上进行处罚,最大可能地保障公民权利。法外处罚将动摇人们对执法者的信任、对法律的敬畏,警示社会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教育惩处违法行为、不文明的行为,也该用法律的手段、文明的手段进行。用非正义制裁非正义,以暴制暴以恶制恶非但达不到效果,反而留下更多授人以柄的口实,让整个社会的文明跟着“中枪”。小马飞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