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教审〔2014〕9号
厅直各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省教育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教育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21日
甘肃省教育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省教育厅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和经济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客观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甘肃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有关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省教育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
(三)厅直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厅党组认为需要审计和属于本级管理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厅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第二条所列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者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时,对其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由教育厅审计部门负责实施。
厅直单位内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厅直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 省教育厅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厅审计、人事等部门和驻厅纪检监察机构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教育厅分管领导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厅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审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厅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会同审计部门协商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部门报请厅领导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审计部门力量不足时,可委托外部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重要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八)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对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厅直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除了审计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外,还应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与净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
(三)债权、债务的形成与处理情况;
(四)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大宗物资采购、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运作等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税金缴纳与利润上缴情况;
(六)利润分配情况;
(七)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厅党组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组成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批准文件等;
(二)单位的管理情况,包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
(三)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单位外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
(四)单位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诉讼、重大资产损失等报告;
(五)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六)重大经济决策机构会议纪要、会议纪录;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征求教育厅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组成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教育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经厅领导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教育厅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相关厅领导和联席会议有关组成部门。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部门报请教育厅主要负责人,由教育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报请教育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教育厅申诉,教育厅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认定和评价:
1、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凡未发现财务收支方面违规事实的,则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3、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审计部门应严格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界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联席会议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厅直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省教育厅印发的《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意见》(甘教委发〔1996〕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