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教育厅党组 甘肃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1.10.2014  19:01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甘肃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教育厅党组、甘肃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属高校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并报省高校纪工委备案。

          中共甘肃省教育厅党组          甘肃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甘肃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

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保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为管理使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根据《档案法》、《保密法》、《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规定》、《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结合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

二、内容和要求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干部任期内廉政勤政以及遵纪守法等行为表现的记录材料,根据中央和省委、省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廉政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试卷、领导干部“三述”报告及民主测评结果和其他需要装入廉政档案的材料。

廉政档案内的登记表,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当职务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需再次填写,填写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并对填写内容负责;其他材料由有关部门提供,各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关的材料或结论,并由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廉政档案的建立

1、按《档案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具体负责管理。

2、档案材料的收集及入档。按照廉政档案的内容,属于廉政档案的材料应及时收集归档。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将廉政档案材料报送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所需材料由处室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归入廉政档案。新提拔任用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应及时建档。对于廉政档案内容事项发生变化的,由所在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向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做出修改。

3、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中央和省委、省纪委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按照省纪委统一印制格式,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进行更新。

四、廉政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1、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定,按秘密等级,一人一档,制定管理办法,建立管理制度,长期保管。

2、严格执行使用审批规定和制度。使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材料,须由主要领导审批,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按批示提供相关材料。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向外提供、泄漏、更换、涂改档案内容。违反规定的,须严肃处理。

3、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材料,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及时向厅党组报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为厅党组考查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4、领导干部退休,其廉政档案与本人档案一并交有关部门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处理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