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诱奸”就不算强奸?如何保护女生不受伤害
原标题:如何保护女生不受伤害?
厦门大学教授猥亵诱奸女生案,校方已经启动调查,当事教授已被中止导师资格。但一个问题还需要深入思考,究竟怎样保护女生的权利,让她们不再受到伤害?
假如此事最后的定性就是“诱奸”,那么,这名教授最多只能被行政和党纪问责,即开除公职、党籍,并不能追究法律责任。可是,这名教授是利用导师职权所进行的“诱奸”,这就不仅仅是诱骗女性那么简单,很有可能是其用职权威逼利诱,而受害的女生本人并不情愿(如果情愿,为何有女生在事后割腕自杀?),但事后碍于面子(考虑到家人)和自己的前途(能否顺利毕业、拿到学位、以及今后的事业发展、家庭生活),不敢报案,这从性质上应属于强奸案,但却被视为“诱奸”,于是加害者只违纪不违法,逍遥法外。
所以,不能简单就把这一事件的性质定性为诱奸,而应该由司法机关深入调查,还原真相——在“诱奸”女生过程中,这名教师有否胁迫、恐吓,是否违背女生意愿,在事后,是否威胁不得报案?虽然个中关系很复杂,但从保护女生的权利出发,必须调查清楚。另外,对于发生在师生之间的这种“诱奸”,我国的法律是否存在空白,也值得检讨。一些舆论呼吁女生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这当然很重要,但如果遇到禽兽教授,利用各种手段要挟,处于弱势的女生,恐难逃出魔掌。
如何保护女生,完善法律,对当事教授进行严惩,只是一方面,更需要从制度上加以防患。我国大学目前至少缺乏两个基本制度。
一是禁止师生恋制度。在国外大学,从利益回避出发,是禁止师生恋的,一旦师生恋被发现,教师将离职。这一制度的好处在于,明确告诉所有师生,师生的关系界限在何处。可我国却没有这样的制度,有的老师,甚至就用职权威逼利诱学生发生、保持关系。
二是学生自治制度。在现代大学中,学生自治是和学术自治、教授治校同样重要的内容,一方面,通过学生自治,学生可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学生自治,可以有效维护学生的权利,避免学生在校方、教授面前处于弱势。正是由于有学生自治,学生们并不会觉得自己在学校中处于弱势,而可以大胆地维权,对教授的逾越教师伦理的行为大胆地说不。
以上两个制度,从根本上说,就是约束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同时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制度。当前,我国大学对办学权、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受教育权,并没有明晰的界定,在目前的大学管理体系中,行政权处于最高的地位,受教育权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就这样,学生的权利被漠视,以人为本成为空话和笑柄。
在每次大学丑闻曝光之后,舆论都会以“师德败坏”一语蔽之,但这解决不了问题,大学的问题不能指望提高师德来解决。必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这需要大学完善大学章程,明确政府、学校、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关系,建立平等的学校、教师、学生关系,防止在大学里产生行政特权和学术特权,以及教育和学术成为行政特权和学术特权谋求私利的工具。这才能真正尊重受教育者,才能保障每一名学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