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规范救护车使用情况 不得混合使用院前急救标识
中国兰州网7月30日消息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救护车的医疗急救职能,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维护特种车辆的合法、合理运行秩序,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明确指出,各种救护车不得混合使用院前急救标识。
急救还是服务车辆标识有差异
《规定》明确指出,救护车,指医疗机构用于医疗急救和医疗服务的专用车辆。包括以下两类:一是院前急救救护车,是指急救中心(站)和网络医院用于受120调度指挥中心统一调派院前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二是普通救护车,是指医疗机构用于医疗服务,不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由医疗机构自行调派使用的救护车。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救护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08)要求。院前急救救护车喷涂“机构名称”“生命之星” “120急救”专用标志。普通救护车喷涂“机构名称”“红心白十字”标志。各种救护车不得混合使用院前急救“生命之星” “120急救”和“红心白十字”等标志图案。
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商业广告
救护车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按要求使用医疗救护警报器音调和蓝色标志灯具。凡未经批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喷涂专用标志的车辆,交管部门按非法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违规使用专用标志依法、依规处置。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严禁将救护车承包或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救护车应当保持标志清晰、车身整洁,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假冒救护车接送病人坚决取缔
《规定》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急救中心按照上述标准对入户救护车有关资料和《救护车登记入户审批表》进行审核备案,并报请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方可办理车辆入户挂牌手续。凡未经批准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服务的救护车,将依法严肃查处。对假冒救护车进行病人转运的社会车辆予以取缔。用于矿山救护、机场救护和大型工业企业内部配备使用的救护车,按规定办理入户挂牌手续。车身必须喷涂“用途名称”和“红心白十字”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