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村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须备案
原标题:《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村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须备案
中国甘肃网3月26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李杨)干部近亲属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要严格审核,一律登记备案;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均可申请医疗救助……省政府法制办近日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意见及建议。《条例》(送审稿)共分十三章七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1 村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要严格审核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本人,并书面说明理由。《条例》还明确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要严格审核,一律登记备案。
2 三类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也应当予以补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3 住房困难低保家庭有望获住房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农村住房救助通过发放新建(购)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移民和生态建设等工程项目,实施农村住房救助。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新建住房、收购改建空置住房,提供给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居住。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